作者piglauhk (成为自己曾讨厌的坏人)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能否用功能描述物的申请专利范围?
时间Tue Oct 14 19:15:38 2008
: 谢谢您深入浅出的说明~
: ※ 引述《piglauhk (成为自己曾讨厌的坏人)》之铭言:
: : 以小弟之见...
: : (权利范围定义不清? 附有一词应予以界定)
: : 要是我的话 我应该会改成 "1. 一保护铅笔坠落断裂之结构..."
: 如此写後,能具有新颖、进步性吗?
不会 但有机会能误导审核官 不小心给准 XD
: : 发明不会准
: : 那则有机会准。
: : 可查一下 "means plus function"这词 应该能让原po了解许多
: means plus function 在细则18提到
: 「复数技术特徵组合之发明....」
: 应用方法我还没有什麽概念。
: 以原文例子,推敲系争案准请与否的差异
: 1. 准予某乙专利,对某甲似乎有侵害之虞,
原PO可以想想... 侵权与专利申请是独立的..=_=a
乙会看到A 也是因为A已经公告 也就是专利已经受到专利法保护
乙无论申请什麽专利 乙的产品只要包涵 =A=的要件就是侵权了阿
故我论~ 在这状况下 给予乙专利不会影响A的权利
: 因为附有橡胶的铅笔,也自然会有擦拭笔迹的功能。
: 此门一开,大家都可以巧立名目来模仿前案了。
: 物品新用途之所以不被承认,大概其实益便在防堵这种漏洞。
模仿前案是可以~ 只是不能利用别人的发明取得专占权..
题外话:
有橡胶 不代表一定会有擦拭笔迹的功能..
也可能只是纯粹的用於保护使用者 免於受伤这样~
要注意的是 虽然其新功能不能够申请专利
但是..只要改变一下产品的内容 产品还是可以不受专利A 的约束
eg: 把橡胶 改成不能用於修字的弹性塑胶
基於侵权判定中的 "逆均等论" 可予以制衡权利项的过份扩张
保护和其技术本质相异之产品 = =+
: 2. 但,某乙为解决不同技术问题而发明,
: 只是不巧落入前案的字义范围。
: 专利制度该授予某乙应得的权利部分啊~
: 或许是铅笔+橡皮的例子不够好,没办法凸显某乙的困境:P
承上段 如果真的本质上是不一样 则可应用"逆均等论"主张无侵权
要是乙真的只是为解决不同技术问题而发明出一项落入A的权利项的发明
要完全一模一样也很难
好死不死 真的完全一模一样的话 乙要如何证明乙不是看了A而获得啓发?
一人说一套话 当然得保护有专利权的押
不然这专利制度的存在不就没有意义了吗 XD
而乙的专利申请权的权利部份..
结构相同但功能不一样的东西要如何请专利?
只能看撰稿工程师要如何包装去误导审核官罗 (  ̄ c ̄)y▂ξ
有本事把ICL/A 的东西写成 ICL/E 的话 要抓到也很难
用上面的例子:
A: 一种铅笔之改善结构
B: 一保护管状内芯之防震结构
说明书中也絶口不提"铅笔"二字
这种就是存心要误导审核官的写法 XD (只是现在都很精罗. 不好骗)
看上去就是两种东西 这样也被抓到的话 你也认了吧
(  ̄ c ̄)y▂ξ
: : 而新型案 因为只是型审,故格式OK,其内容又不是"利用药品迷奸正妹的方法"
: : 之类犯法的事,拿到一纸证书问题不大。
: : 理论上是要的 除非...有作回避
: : EG:橡胶块 改为 非有机块材
: : EG:铅笔 改为 可补充笔芯书写工具(自动铅笔 XD)
: : 只是..真的被告的话 由此 "手断、功能、结果"都一样
: : 想不赔钱得花一点功夫
: : 希望能帮到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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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71.201.191
※ 编辑: piglauhk 来自: 219.71.201.191 (10/14 19:45)
1F:推 adrian0215:个人觉得 除非是软体或流程之类无法具体描述的才用 10/14 22:16
2F:→ adrian0215:means-plus-function不然实体物最好还是用结构来描述.. 10/14 22:17
3F:推 VanDeLord:侵害监定,应比对全要件之文意,再分别走入均等或逆均等 10/14 22:20
4F:→ VanDeLord:这样直接跳入均等/逆均等似乎漏的元件比对的动作... 10/14 22:21
5F:→ VanDeLord: 漏的(x)漏了(o) 10/14 22:22
6F:→ piglauhk: 阿原文都假设B和A一样了..=_=a 10/14 22:32
7F:推 VanDeLord:嗯,刚刚才看到@@",全要件字义符合 10/14 22:36
8F:→ VanDeLord:落入逆均等比对 10/14 22:36
9F:推 VanDeLord:侵害成立,@@ 10/14 22:41
10F:→ VanDeLord:赶紧搜寻相似技术前案举想办法发掉petitionor的patent 10/14 22:46
11F:→ VanDeLord: /举\ 10/14 22:47
12F:推 VanDeLord:petitioner(o) 10/14 23:03
13F:→ piglauhk:落入逆均等 = 不侵权.. 没落入才是侵权 XD 10/14 23:38
14F:→ piglauhk:V兄主张的是IFPE的典型行为 然而 站在小公司的IHPE来说.. 10/14 23:40
15F:→ piglauhk:花钱举发絶对不是上计 > < 10/14 23:41
16F:推 VanDeLord:p大可能是疏忽了吧,"落入逆均等比对",不是说逆均等成立 10/14 23:50
17F:→ VanDeLord:不成立喔;此外,举发为何一定要请IF来作? 10/14 23:51
18F:推 VanDeLord:专利侵害诉讼很花钱,因此这一切行为必是先经过衡量比对 10/14 23:56
19F:→ VanDeLord:找寻最佳(省钱)方案解决问题~ 10/14 23:57
20F:→ piglauhk:嗯阿~ V兄说得有道理 也以自己来阿 只是...有这专业能力 10/15 00:04
21F:推 WinDaNcE:也是,不是每家IH都有美国 IP attorney support XD 10/15 00:05
22F:→ piglauhk:的家伙不多 至少对於我这种没写过举发案的PE来说很难 XD 10/15 00:05
23F:→ WinDaNcE:这种"打仗"的问题都交给鸿x来的前辈处理,我也没处理过XD 10/15 00:07
24F:推 weseley:台湾举发还好吧@@ 如果公司有提供证据的话 但是美国的 10/15 00:09
25F:推 weseley:reexamination好像就麻烦一点也贵一点XD 10/15 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