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monJr (Insomnia guy)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关於签约不得离职
时间Fri Aug 8 18:39:00 2008
※ 引述《barley (莫忘初衷)》之铭言:
: ※ 引述《SimonJr (Insomnia guy)》之铭言:
感谢P大与B大的回应 !!
只是我刚刚在网路上找到这一篇文章,
http://www.twlabor.net/phpBB2/viewtopic.php?t=1069
里面提到,基於平衡原则,雇主应事先提供员工一笔签约金,
让员工在签约前更审慎评估是否签下竞业条款~
若是这样,那是否定期契约也与竞业条款一样,尽义务之前,需先被提供对等的权利?
: 劳基法应该没有规定签约要有签约金才有效
: 一般我们受雇时没有另行约定工作的时间
: 是属於劳基法第9条所说的不定期契约
: 劳工虽然可以随时解约
: 但也需要遵守第16条第1项的规定
: 另外那种签两年 签三年不得离职的合约叫定期契约
: 雇主不可以任意解约 相对的劳工也不可以任意离职
: 违反契约通常都是付违约金 不过要看契约怎麽约定
: 这个在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
: 比较有问题的是竞业禁止
: 因为牵涉到宪法对於工作权的保障
: 雇主用契约去限制劳工在离职後的工作内容
: 等於侵害到劳工的工作权
: 因此算是宪法上对於第三人效力的问题
: 前面有版友提到实务上有输有赢
: 这是因为通常竞业禁止条款是不是合法都是以比例原则去判断
: 也就是这个竞业禁止条款是不是具有手段必要性、合理性和妥适性
: 具体一点就像是上面P大说的
: 劳工的工作内容是否违反竞业禁止条款会对雇主造成很大的伤害
: 另外就是有没有其他手段来防止这样的情形发生
: 还有有没有照顾员工离职後的生活
: 例如说继续给薪之类的
: 举个极端一点的例子 一家公司的经理和清洁工同时签订竞业禁止条款
: 那麽经理的条款可能被判决有效
: 而清洁工的条款可能因为违反比例原则 类推适用民法72条无效(如何适用尚有争议)
: 实务上的争议也几乎发生在高阶主管或是合夥人身上
: 至於上面说的定期的劳动契约会不会有工作权的问题
: 实务上认为定期契约实际上雇主保障了劳工的工作权
: 而非侵害劳工的工作权
: 因此原则上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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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04.148.124
1F:→ barley:不太一样 定期契约不被认为是对劳工权益的侵害 08/08 21:06
2F:→ yaerse:是吗??我看过文章..定期契约反而有可能是对劳工权益的侵害 08/08 21:28
3F:→ barley:真的吗 我没听过ㄟ 楼上可否提供一下文章出处 08/09 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