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witch1 (bewitch1)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附属项的问题
时间Tue Dec 4 22:43:11 2007
※ 引述《henryc (Beweisverbote)》之铭言:
: 但是最近遇到一个案子(美国案),事务所的工程师写法是
: Claim 1:一椅子,其包含一靠背、一座垫、及四椅脚
: Claim 2:如Claim 1,其中四椅脚上套有一橡胶垫。
: Claim 3:如Claim 2,其包含一泡棉放在座垫上方,可让座垫较有弹性。
: Claim2中是提到椅脚上的橡胶垫,但是claim3突然跳到座垫的泡棉去了。
: 这样子的依附是正确的吗?感觉不符合法规的要求,但工程师告诉我是最近流行的新架构?
: 说这样子可以让专利权利项的整体架构较为清楚。
: 我质疑了几次,但工程师认为这样的写法是对的。
: 我想请问各位前辈的意见,这样真的是对的吗??如果是对的,盼指教我观念不清之处。
: 感谢。
我认为这样的写法是符合法规要求的。
claim 2的范围是一张具有1+2所有限制的椅子,
claim 3的范围则是一张具有1+2+3所有限制的椅子。
claim 3确实包含了claim 2的所有限制,
因此并不违背"附属项应包含其所附属之请求项之所有限制"的概念。
这种写法不恰当的地方在於,将claim 3附属在claim 2之後没有意义,
反而让自己的权利范围缩小了。
让claim 3直接附属在claim 1应该会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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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20.213.159
※ 编辑: bewitch1 来自: 59.120.213.159 (12/04 22:47)
1F:推 jerico:Claim 3附属在CLAIM 1 比较好!要不然到时美国FinaOA时 12/04 22:54
2F:→ jerico:用原来的写法可能需要将第3与第2同时拉上独立项 12/04 22:55
3F:→ forcomet:会这样写的确在claim 3是较不理想, 有可能是要1+2+3才是 12/04 23:03
4F:→ forcomet:真的是发明的重点~可是一开始就这样写~一定被客户骂~所以 12/04 23:04
5F:→ forcomet:出现这种写法~我猜测的~不过是不会有违反法条的问题 12/04 23:04
6F:→ JSL3719:写法往往决定於客户的态度.... 12/05 00:16
7F:推 simonGSX:有没有可能是其他依附於claim 3的附属项需要讲到claim 2 12/05 08:14
8F:→ simonGSX:提到的东西呢? 在这个前提下可能也需要使用原po的做法 12/05 08:14
9F:→ simonGSX:不过仅限於"可能"啦 毕竟这应该不是unique solution 12/05 08:15
10F:→ forcomet:推>写法往往决定於客户的态度.... 切身之痛 12/05 11:22
11F:→ bewitch1:哎呀!写错了!我原本是要写"让claim 3附属在claim 1"较好 12/05 12:56
※ 编辑: bewitch1 来自: 220.133.61.229 (12/05 12:57)
12F:→ henryc:非常感谢各位的解答,谢谢。 12/05 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