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ncen (concen)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申请专利范围一问
时间Sat Jun 23 20:02:48 2007
※ 引述《gsc0478 ()》之铭言:
: 这样的描述方法有点像这样吗??(我不确定是否为你所问)
: 1.一种xxxx方法,ffffddddxxxfefwf。
: 2.一种装置,其使用步骤如申请专利范围第一项之方法,xxcssfdf。
: 如果是如上所述,
: 这是引用记载型式的撰写方式,其实并不建议这样写,这种写法很多是国外案的写法
很谢谢你的回覆
抱歉,不是这样耶
就是一种使用装置XX的方法,该装置包括装置A、B、C
该方法包括
使用A...,使用B...以及使用C.....
就像我举的马桶的例子一样
是给消费者看的电器使用说明书之类的感觉
只单纯以使用者的观点来描述怎麽操作来做什麽事情
而不讲任何装置的操作原理
也并没有像如上第二种,装置项直接套用方法项来省略描述
(这个我以前的主管好像也说不行,好像独立项不能互相套..我忘了@@)
: 就你这个案例,简易元件的组合发明,假设没有提出特殊功效的证据(应该说让人
: 信服的理由)通常审查官也会找结合1至多个引证案即可否定该案之新颖性及进步性
: 之相关引证,会先给你审查意见通知函,先让你申覆看看
可是现在台湾审查委员是直接说
使用者操作流程并非技术
那...大家觉得该怎麽回应呢
我是不是要去找以往类似格式的写法但通过的台湾专利
告诉审查委员这是o.k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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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178.212
1F:推 forcomet:是不是只是写法的不同呢? 只是看起来不一样而已呢? 06/23 23:37
2F:→ concen:??,不太懂你的意思是? 06/23 23:44
3F:→ sonardome:使用新颖装置的方法为何不可 审查委员有问题吧 06/24 07:04
4F:→ sonardome:你可以把claim包装一下看起来跟使用说明书有区别 06/24 07:05
5F:→ alanaren:专利法所称"技术"系指解决问题的手段,你的写法充其量不过 06/25 00:29
6F:→ alanaren:是单纯的资讯揭示而已,当然会被认定为"非技术" 06/25 00:30
7F:→ sonardome:单纯的资讯揭示? 我怎麽看不出来 @_@ 06/25 0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