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kao (LIVING in TOKYO)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闲聊] 开个话题--专利权耗尽
时间Thu Jun 29 04:52:35 2006
※ 引述《raidraid (杰克)》之铭言:
: ※ 引述《nakao》之铭言:
: : 对於Claim1 耗尽而Claim2没有耗尽的主张我觉得很有意思
: : 假设该物件只能用在LED上,这样不是还是等於一头牛剥二次皮吗
: : 如果这样东西只有一个用途,我却於在使用这个唯一用途时,
: : 时仍然要你的同意,等於我要付两个权利金才能完整使用该〔件〕专利
: : 这与原来权利耗尽的保护目的相符合吗?
: : 另外,实务界授权有一项一项授权的吗?
: : 今天假设你申请一个马桶盖,然後你说马桶盖时一个权利金
: : 装在马桶上要再收一个权利金,这样合理吗?
: : 权利耗尽是不是属於衡平法上的问题,而不是专利单一性的问题?
: 我想,前几篇中,T网友举发明单一性的部分出来说明
: 重点应该是为了说明:
: 「一篇说明书里的各权利要求项,是因为有相同的技术特徵
: 所以可以被放在同一申请案中,但她们仍是「各自独立且完整」的发明
: 不会因为放在一起申请案中,就使得他们被视为同一种权利」,
: 只是用来提醒大家,每一请求项(包括附属项)都各是一个独立且完整发明的观念,
: 并不是藉其来讨论权利耗尽的问题。
: 而由此推演而来的重点是,既然每一项都是独立而完整的发明
: 我为什麽不能在每一项都享有专利权的保护呢?
: 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说
: 我今天如果发明了一个高亮度的LED,满足了可专利性,
: 那我是不是可以得到一项专利?
: 但我今天在附属项中,或在另一套claim里,或甚至在另一件专利中,
: 说一个电风扇,装置有前述的这个LED
: 那麽,关於这个LED可以被运用在电风扇中的这个部分,
: 我是不是也该得到这项发明的保护?
: 换句话说,你就算买了我卖给你的LED,但不表示你也可以做这个LED电风扇。
: 就像我们熟知的草莓酱与草莓面包的故事
: 你买了草莓酱,不代表你就可以去卖草莓面包
: 你还得跟拥有草莓面包专利的人要求授权才行
: 而目前,在实务上,没听说人这样提起诉讼的原因
: 小弟认为,是因为既然买了我的元件,
: 我就不会在你买了我的元件以後,再来告你装置的部分
: 要不然 我以後东西要卖谁?
: 故此,应为不为也,而非不可为也
: 也因此,在实务上,一有侵权诉讼,厂商告的可不会只有一件或一项
: 对於侵权的装置,可就是元件告一套,装置告一套了,
: 会把所有相关的,不管是独立项或附属项通通算进去
: 亦即,你做了我的元件A已经很该死了,还连我推出的包含元件A的装置B也一起做了
: 那可是得一起要回来的,得要求加重其赔偿的~~
: 因此,小弟个人意见,亦是认为买了元件A,专利权人即耗尽了关於此元件A的专利权
: 但不表示,买元件A的人就同时获得了包含元件A的装置B的授权。
: 「000元件,拿去做LCD面板,面板部分自有他的权利保护」
: 以上,是小弟对於J网友原本所提,CLAIM1及CLAIM2专利权耗尽的想法
: 这是一般而言的情况
: 而N网友所提的情况,应仅算是其中的一种特例情况:
: 即当条件限制到「这样东西只有一个用途,在使用这个唯一用途时,还要不要再付钱?」
: 个人的看法是,这并不是以所谓「是不是唯一用途来决定」
: 因为,这东西是不是只有一个用途,这唯一用途是什麽?
: 这是没有人敢保证的,也没有人能裁定的
: 所谓,当专利权人自己贩卖或是允许(authorize)他人贩卖专利物品,
: 因此自买方取得合理的对价以作为报偿时,
: 依法即被认为同时给了买方一种「默示授权」(implied license),
: 允许买方来使用或是再贩卖此一专利物品。
: 因此,我们在思考时,应该是以
: 「运用在其他装置上的相关权利,是不是也在贩卖的时候,也被默示授权了」
: 当这东西是马桶盖,所有的结构设计都只能装在马桶上
: 那麽当我买了它,就会获得它的使用、贩售之权,
: 也一并取得了将它运用在马桶上的权利
: 我们应可认为,它被使用在马桶上的权利,就是已经被默许的
: 所以在马桶的权利项中,所有相关马桶盖运用在马桶上的部分就已经一并耗尽了
: 如此一来,并无法以马桶的请求项,对具有此马桶盖的马桶再次提出侵权诉讼
: 而若回到小弟之前举的LED的例子来看
: 这东西是个LED,并不会让他限制在只能装在某些物品上
: 当你向我买了LED,但大家并不会默认为
: 你也一并向我取得了它被使用在电风扇上的权利
: 亦即,在关於电风扇的权利项中,所有相关LED一元件被运用在电风扇中的部分,
: 并不会被耗尽
: 所以,当你制造了这个电风扇的时候,我当然是倾家荡产也要告你
: 以上想法,若有误尚请先进指正。
[默示范围]的认定要如何决定?
LED用在电风扇上,可能不是一般业者可以任意想到的,在[默示授权]的认定范围上
可能较为狭窄,假设说一般业者看到000物件,都知道他可以用在
LCD上(即依其[一般性],[正常性],[普遍性]的用途而言,即可使用在LCd上),
那也可不可以认为默示授权他使用呢?
或是於此情形时,默示范围的允许程度会因请求范围第二项的存在而减缩?
(亦即本依专利物品的正常使用方式均可视为默示授权范围,但因专利范围第二
项存在,以致在认定默示范围时会受到影响?)
另外为使购买者能达到专利发明所揭示之功效,是否可以认为默示范围的授权
亦包含授予第二项专利范围使用权利?
此外如果抛开业界不会请求的实务上问题,那如何解决专利权人由一件专利
取得2份以上权利金的双重或多重得利的问题?
--
LIVING, WORKING, AND STUDYING in TOKYO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124.18.170
※ 编辑: nakao 来自: 61.124.18.170 (06/29 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