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caflone (大骨)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专利在行政救济上的问题
时间Mon May 30 01:59:49 2005
※ 引述《greenworld (我爱好天气)》之铭言:
: 请问板上的各位
: 在实务上虽认专利公众审查程序系采当事人(进行)主义,
: 惟在智财局审理阶段,
: 两造当事人或可解为举发人和被举发人,
: 而符合当事人主义之要求,
: 虽在行政救济阶段,
: 由於必须以原处分机关为被告,
: 则如何落实当事人主义之精神,
行政诉讼,只有开始是采当事人进行主义,进行与终结皆采职权进行主义。
这个问题,主要是在当事人举证的部份,亦即,
原举发结果较有利的另造,如何在行政诉讼过程,可以适时地提出有利於已的论证。
在现行实务上,对於与系争案有关的另造,以自行申请或由行政法院依职权裁定
以诉讼参加方式参与诉讼。
: 现行实务运作上有何弊病?
: 对此等问题,有何解决之道?
: 拜托大家了
: 非常谢谢大家愿意看一下这篇
: 请知道的人可以告诉我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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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交出去之後,来版上发表自己的论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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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85.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