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caflone (大骨)
看板Patent
标题Re: 剪报
时间Fri May 27 21:47:34 2005
※ 引述《barley (坚持啊)》之铭言:
: 个人是觉得没什麽实质意义@@a
: 形式审查是为了舒缓智财局的业务量
: 技术报告型专利技术报告并非行政处分
: 只是有效性的参考资料 也非告诉要件
: 在法律上和监定性质相近
: 说实在话 感觉就有点靠不住
: ◆ From: 61.62.92.195
: 推 phinphins:但是可以据以实施,我觉得技术报告的性质满诡눠 211.21.49.101 05/26
: → phinphins:异的 211.21.49.101 05/26
就条文来看的话,是指专利权人在行使权利前,
必须先出示技术报告。
(另一项「或」尽相当注意应该在下次修法时会被改掉,因为太难界定)
这个必须从日本的实用新案制度来讲了,
导入新型不实审而是在公告後由涉及专利权的当事人申请技术报告的制度,
是可以让技术较不复杂的案子,申请人可以尽早取得专利权,
在专利权人行使权利前也没必要理清该技术是否具备了专利要件。
但是在行使权利时,得先确定该新型专利所涉技术确有可专利性,
故技术报告是用来让涉及该专利权的当事人(专利权人,利用该专利所载创作的人)
明了该新型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等要件的依据。
在当事人看过技术报告的记载之後,可以依据其记载决定如何处理。
技术报告不具行政处分的效力,系因新型专利权不会因技术报告的记载不同而被撤销。
亦即新型专利权的存在与否,不被技术报告之结果所拘束。
而是类似於地政事务所提供地籍图查阅的资讯行政。
仅供参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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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想写个两三行就停的,没想到愈写愈多。
先写到这,有什麽想吐嘈的还是我写的有错的,请各位大大们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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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escaflone 来自: 59.115.192.162 (05/27 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