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caflone (大骨)
看板Patent
标题Re: 剪报
时间Wed May 25 20:23:41 2005
※ 引述《barley (坚持啊)》之铭言:
: ※ 引述《escaflone (大骨)》之铭言:
: : 另外,T事务所好像很爱在申复的时候刻意强调引证案跟申请案的差异,
: : 而对於两者间的相同、相似处装做没看到…这大概也是所谓的答辩技巧吧?@_@
: (举手)
: 如果不强调引证案和申请案的差异
: 要怎麽做勒??
先讲,理清引证案与申请案之间的差异,当然是必要的,
但是在申复的时候,不是只有这事最要紧。
审查人员不会因为引证案跟申请案的不一样就认定不具新颖性等要件。
会认定不具新颖性等要件,一定是两者间还有长得像的地方。
依台湾目前的逐项审查,除非是没揭露到什麽技术内容,
请求项1写完後其他附属项都在塞报纸,
而使得审查人员在检索完第1项就可以收工,
要不然通常不致於没有任何一项是可以准的。
(除非是审查人员漏写=_=|||)没被攻击到的部份,
就是审查人员认定具有进步性的地方。
以该部份为基础,再来讨论是不是还可以再扩大主张权利的空间。
会比蒙着头跟审查人员硬干好些。
什麽是硬干咧?
申复理由一开始就把审查人员骂一顿、
看了引证案之後在请求项1加进new matter说本案当具可专利性再带一句没超出原范围、
好心地帮弱智的审查人员找看错的藉口。
好的申复理由会理清申请案跟引证案的差异,其推论过程是相当清晰的,
而且会巧妙地化解在原申请内容中不足的部份。不是那种拙劣的念经:
把引证案摘要抄一次,把申请案摘要抄一次,这两个不一样,所以给我准!
这是在发明审查过程中可以用的技巧。
但在新型的时候,由於技术报告出来之後就一翻两瞪眼。
除非真的是对写CLAIM很有把握,要不然一个写不好就会挂。
目前看来也只有摸着石头过河,把想得到的写得出来的通通写进CLAIM里头。
乱枪打鸟了。
另外,不要把审查人员(特别是初审过程)想得太无聊、太邪恶,
审查人员的职责是把日後可能会引发争议的部份在审查过程中标出来,
让每个经手的专利在核准後能够在没争议的情形下达到应有的功能。
不是整天没事以发核驳理由通知书、核驳审定书为乐。
闭着眼睛准,一定比找引证、比对、跟申请人方打笔仗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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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写到这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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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escaflone 来自: 210.85.19.92 (05/25 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