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caflone (大骨)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关於被US103核驳时的答辩
时间Sat Apr 30 08:50:10 2005
我来猜一下@_@
没看到原文,仅代表个人意见。
※ 引述《barley (专利讨论版试阅中)》之铭言:
: 关於被103核驳 其为两引证案合并时
: 可以用1. 引证案并没有揭露合并的动机
举例来说
申请案A+B(笔头盖上附有橡皮擦的自动铅笔)
引证1:A(有皮头盖的自动铅笔)
引证2:B(笔型橡皮擦)
请求项的所有技术已由引证1、2揭露。
但是引证案1、2均未揭露将另一引证与之结合的提示。
所以倒可以用这个理由来申复。
但是我觉得在申复的时候,CLAIM应该将技术特徵间的联结关系写上以兹区隔会比较好。
另为要将不同技术特徵结合,如果中间有推论过程或是技术理由的话,
将其动机以技术特徵的方式写到CLAIM去,比较容易说服审查人员。
: 或 2. 两引证案属於不同领域
: 的理由进行答辩
: 关於上述1 要如何判断引证案有无合并的动机呢?
: 又
: 请问各位前辈有没有以上述理由成功的答辩过呢??
当审查人员选用了特定前案作为引证案的时候,
通常表示他认为有足够的动机组合前案中的技术特徵。
硬是去申复而不思考如何修正CLAIM的话,就算过得了审查人员那关,
说不定在举发时也会被捉到。
也有另一种情况,是审查人员认为结合技术特徵的动机在说明书中尚不明确。
这时候倒可以在申复理由中补强,以明确界定申请案确具进步性。
这样的话,有可能在审查人员这关也会过。
: 或是什麽时候会提出这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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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85.19.92
※ 编辑: escaflone 来自: 210.85.19.92 (04/30 0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