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stor1982 (ca'fe)
看板PU_Law
标题Re: [问题] 法理情何者应该在前面?
时间Thu Mar 18 21:28:19 2010
※ 引述《RAVON (宝宝的佑佑)》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Wanted 看板]
: 作者: RAVON (宝宝的佑佑) 看板: Wanted
: 标题: [问题] 法理情何者应该在前面?
: 时间: Fri Mar 12 12:47:10 2010
: 想跟各位讨论ㄧ下
: 法理情何者应该放在前面
: 大家都在讲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原则只是要求公行政行为受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拘束
并且受法院监督,以审查行政行为是否遵守法律
换句话说,所谓依法行政只是基於权力分立所赋予行政机关的一种拘束
: 但是依法行政是否可以有便宜原则呢?
依法行政原则只有谈法律优位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
: ㄧ个老阿婆只剩下那一块地卖菜维生
: 是否应该查封他的土地去偿还他所欠之款项呢?
虽然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
但是行政法的原理原则不是只有依法行政原则
比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平等原则
明确性原则
公益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
诚信原则
不当联结禁止原则
禁止恣意原则
行政自我拘束原则
禁反言原则
期待可能性原则
以上等一般法律原则原po似乎忘了考虑
至於原po所举的案例
其实以比例原则的精神(手段与目的的衡量)
即可以解开疑惑
甚至行政机关在不违反法律的规范或授权的情况下
也有行政裁量权限可以决定
: 真是一个矛盾的问题~XD
至於法理情的顺位
某前总统参选人在律师时代
曾有一本着作
个人有幸拜读
书名我忘了
不过里面曾经探讨到这个问题
个人觉得蛮赞成他的观点
大意是说
法理情的顺位,本来就无可争议之处
行政机关基於法律执行法律,司法机关基於法律而为裁判
这是民主制度运行下的必然结果
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
就应该要预见将未来法律执行时可能会遇到的各种可能性
进而写入法律条文
并赋予行政机关执行,司法机关裁判的裁量空间
换言之
法理情三字的"理情"二字
本身就以含入"法"此字的精神之中
因此法理情的顺位,并无讨论的必要
以上
如果原po能认同这个观点
我想应该就能稍解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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