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ndersky (⊙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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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物理治疗学系系学会组织章程
时间Fri May 16 22:42:33 2008
系学会组织章程
国立台湾大学物理治疗学系系学会组织章程
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星期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会名为「国立台湾大学物理治疗学系系学会」,简称「物治系系学会」,以
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组织办法」而成立,为代表本系
唯一全体在学学生之自治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一、本会为全体会员与系上的沟通桥梁,联系本系师生之间感情。
二、保障并增进全体会员之权利,凝聚全体会员之向心力。
三、促进本系与本校各系以及与其他医学院物理治疗学系之交流,提高本系之地位形象。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於台湾大学物理治疗学系办公室
第二章 会员之权利义务
第五条 凡台湾大学物理治疗学系在学学生均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六条 凡本会会员均享有以下权利:
一、具有本会会长之选举、罢免及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三、担任本会之重要干部之权
四、享有本会所有资源及服务
第七条 凡本会会员均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之规定
二、遵行本会各项决议案
三、如期缴交会费
四、参与本会活动
第八条 本会会员在毕业、转学、转系休学及退学之情形发生时,自动丧失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与权限
第九条 本会置会长一名,任期为一年。
第十条 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出席各种本会相关会议,对内领导行政部门处理会务。
第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最高领导者,对会内有绝对的决策权。负责规划年度活动总计
画,推动及统筹学生事务运作。
第十二条 会长如有不当之决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者,得由干部建言,於干部会议时修
正。
第十三条 本会依事务性质之不同,划分为执行秘书、活动、体育、网路管理、美宣、公
关、文书、总务八个部门。
第十四条 置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协助办理学生与系上或校方之行政事务,以及本会
政策方向之建议,协助各活动的监督与执行。
第十五条 置活动部部长两名,部员若干。负责策划该年度各项联欢活动的内容与执
行。
第十六条 置体育部部长两名,部员若干。负责策划该年度体育相关活动及协助POST
盃关活动的进行,协助各系队之成立与发展。
第十七条 置网路管理部部长两名,部员若干。负责协助新生的电脑教学课程执行,
系学会网页之管理。
第十八条 置美宣部部长一名,部员若干。负责各项活动的美术宣传品之制作及场地
布置,以及系服的订作及徵稿。
第十九条 置公关部部长两名,部员若干。负责系际与校际活动之联络,以及校内与
校外外赞助经费之募捐。
第二十条 置文书部部长两名。负责系学会干部会议之记录、系务资料建档、以及制
作全系通讯录。
第二十一条 置总务部部长一名。负责系费保管与统整收支结余等事务、定期列出系
费运用纪录与参与活动预算讨论。
第二十二条 会长因故不能行使其职务,由执行秘书代理。代理会长於两个星期内召
开干部会议,由其他干部互选之。选出新任之会长於公告选举结果一星期後,即可行使会
长之权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为维持会务顺利之发展,可於每年会长任命干部後,经干部会议通
过,增减第十三条所列之部门与相关业务内容。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之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员每学期所缴之会费,收取标准视该年干部会议决定。二、课外活动组经费补助。
三、本会各项活动剩余经费。
四、外界赞助。
五、上列款项之孳息。
第二十五条 经费由总务部收取管理。
第五章 集会
第二十六条 干部会议由会长视情况可随时召集,以利商讨会务。
第二十七条 在开会一星期前,会长需要将当次会议之重要流程通知各干部。
第二十八条 由执行秘书拟定会议大纲。
第二十九条 未能出席的人员请於召开会议三天以前,以网路或当面告知未能出席之
理由。
第三十条 各部会之部内会议,由各部会部长视情况,自行召集部员开会。
第六章 选举罢免与交接
第三十一条 下届会长选举由原系学会组成选举委员会,於五月办理选举投票,投票
结束後即刻公告新任会长名单。
第三十二条 会长候选人的资格:
一、本系大学部三年级学生。
二、具有服务热诚。
第三十三条 会长由本系全体在学学生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
第三十四条 会长选举投票率需达全体投票学生二分之一以上,相对多数赞成选出。
第三十五条 如果仅有一组会长候选人,则选举投票率需达全体投票学生二分之一以上,
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选出。
第三十六条 不符合以上两条件,则视为选举无效。
第三十七条 如果该次会长选举为选举无效,则由大学部三年级班代暂时代理会长职
务,於两个星期後办理第二次会长选举。第二次会长选举只要相对多数通过即可。
第三十八条 会长之交接应在每年之送旧晚会完成,且由系主任担任监交。
第三十九条 应交接之物如下:
一、本会会印、各部之代表性物件。
二、帐册及本会剩余经费。
三、财产清册及清册上所列之本会财产。
四、各部之存档资料。
五、其他本会之相关物件。
第四十条 会长向全体会员负责。
第四十一条 系学会各部部长由会长任命之,各部部长对会长负责。
第四十二条 各部部员由部长任命之,部员对部长负责。
第四十三条 各干部於任职期间之表现,如有表现不力或敷衍推托,以致影响工作进展或
产生严重事件等失职情形者,得由会长予以告诫、调职或停权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各部长之请辞,需向会长提出辞呈。
第四十五条 罢免会长:
一、须由超过全体会员三分之一以上提出连署
二、须由全体会员二分之一以上的投票率、三分之二通过,罢免案始生效。
三、由上届系学会组成临时选举委员会,办理会长补选,於两星期内选举出新任会长。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组织章程修改案,应由干部会议三分之一以上干部连署提出,交由全体会
员投票,超过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使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由全体会员投票通过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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