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pSartre (onlooker)
看板PSY
标题Re: [推荐] 谘商学会,请出来面对同志议题
时间Sat Oct 5 18:45:46 2013
您的文章很好,使我看到到很多不同的资讯与面向,
但许多在回应我的文章的内容部分,真的不需要对我的论述扩大解释,
我没有说到、写到的部分,便不是我的论述主张。
我的文章考量的立法可行性是什麽?
白话来说,便是:
以目前台湾的社会文化环境、法律制度设计、以及主张修法者的诉求与草案来说,
「此份草案立法成功的可能性有多高?」,而,
「有没有哪些可能的因素,是会导致此草案没有办法立法成功的?」
我前述的文章,在讨论的都是上述两个问题,
而不在此两个问题框架中的,都不是我要讨论的,也不是我的论述主张。
因此,以下的内文,我将只回应我前述文章真正有讨论到的内容与问题,
其余的部分,一定请恕我略过不谈并删除部分内文了。
: 我不确定你这里指的可行性是指:若今天同性婚姻成功合法化,同性伴侣能不能真的结到婚
: ? 这个答案当然是能。合法化後,政府机关当然就会乖乖让同性伴侣去登记。
: 同性婚姻的法律效力不需要其他人民去遵守,即使其他人看不顺眼,同性婚姻依旧有效力
: 。当然,目前台湾能不能合法化是另一回事,我的猜测是不会。
同上,我的文章只在论述最後有没有可能立法成功,
而有哪些因素可能导致立法不成功。
: 或者你指的可行性是指同性婚姻能不能得到大众支持。假如你的意思是支持的比赞成的多
: 。那我的答案是是,目前各家民调显示台湾人支持同性婚姻的比例比反对的多。
仍同上。
: 我先不谈什麽人权好了,就照你的意思,用效益主义观点来看同性婚姻是否该合法化。
: (虽然我非常怀疑,为什麽是同性婚姻这方要负举证责任证明同性婚姻有益,而不是限制
: 人民基本权利的那方要先证明禁止同性婚姻有什麽好处。)
因为立法者多半并不会坐下来和我们讨论这点。
残酷的现实是:我们必须去说服立法者们去修订且通过这条法律。
这不是立法者该怎麽做的问题,而是现实状况是「他们不会这麽做」。
我们只能够提出更好的因应方案,去提高立法的成功率。
: 美国心理学会(APA)的正式声明支持同性婚姻,他们提出的的理由包括
: "否认婚姻,包括创造所谓民事结合和家事伴侣的法律地位,污名化了同性关系,巩固了长
: 期以来跟同性恋连系在一起的污名,以及加强了对LGB族群的污名与偏见"
: "许多处於同性亲密关系的LGB成人将自获得结婚的权利中获益"、"已婚者通常能自其婚姻
: 状态获得社会的、经济的、健康的、心理的好处"。
: 很多实证研究也发现处在婚姻中的同性伴侣,身心健康较未婚的同性伴侣佳。这点其实如
: 同对异性恋伴侣的研究的结果。参见:
我指的群体效益,是以整个国家、社会群体进行效益的衡量,
而不是特定的多数族群或少数族群的效益。
因此,此处请恕我略过不谈。
: 确实,同性婚姻无法消除对同性恋的歧视,但至少可以消除很多。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就是
: 对同性恋的去污名化的一部分。
我同意这一点。但这也是我在前述某篇文章(忘了哪篇),回应Jasy大的问题:
究竟我们真正想要取得的社会认同,指的是
「周边群体的社会认同,如亲朋好友、同事、工作组织等等的认同」,还是
「整体社会的法定认同」?
若周边群体在意的点并不是合法与否的问题,
那麽同性婚姻合法化也很难让亲朋好友、同事或公司转而真正肯定同性婚姻。
: 爱滋病传染的问题。纯就公共利益来看这也不是理由,因为不管有没有同性婚姻,男男性
: 行为都会发生。就法理人权的理由来看这理由也莫名其妙,毕竟有毒瘾的人、HIV带原者
: 都可以结婚了。而且我可以说女同性恋比异性恋更有资格结婚吗?
我没有主张异性恋不需要做传染病防范,
这里只是举出立法上可能有需要配套的部分。
: 还有同性婚姻可能使人兽婚、人物婚合法化。
: 你这是滑坡谬误。因为你没有举证为什麽同性婚姻可能使人兽婚、人物婚合法化。假如不
: 需要证明两者的因果关系的话。我也可以说动保法会使猫狗的法律地位提高到不是单纯的
: 物,会导致人兽婚姻的合法化,所以不应该通过动保法。或我可以说,同性婚姻可以提高
: 一个国家的GDP,所以应该合法化同性婚姻。
我也没有主张同性婚姻「可能」使人兽婚、人物婚合法化。
我举这个例子是因为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是否会让其他婚姻权主张者,也认为他们的婚姻权诉求「有机会合法化」?
进一步去要求立法者通过人兽婚与人物婚?
日本就曾有男性希望与他的抱枕结婚,这种情况不是没有,
因此我国的立法机关是不是该在婚姻相关法律上进行後续的相关配套,
例如「如何回应人兽婚、人物婚『不能』合法化」的合理理由?
当然,这个责任不是在同性婚姻主张者身上,而是在立法机关与立法者上。
: 当然,我个人不相信会这麽说的人不带有歧视的意味。虽然你只模模糊糊说有这种顾虑
: 而已。假如你不认为这是反对同性婚姻的理由,那你应该前面加上"有人这麽说,但我不
: 同意"。假如你认为这是反对同性婚姻的理由,那最好痛快的承认它,而不是拿出来讲,
: 被人质疑後又说这不是我的意见。
同上,您质疑的点,从来就不是我的主张。
: 我想效益主义的主张是要把对社会上的所有人的影响都考虑进去,当然也包括对同性恋者
: 的影响。我非常怀疑,即使完全按照效益主义的理念,拒绝同性婚姻是否能通过这种利弊
: 权衡。
是的,效益主义是要把对「所有人的影响都考虑进去」,
且「权衡怎麽做效益最大,或伤害最小」。
这是群体社会运行的残酷现实。
立法者当然需要考量此草案通不通过对同性恋者的影响,我并没有说不需要,
而是在比例上,同性恋者毕竟只占「整个社会群体」的一部分,
对效益主义来说,整个社会群体的权益终究是来得比个体或少数族群的权益来得重要。
: 再说人权问题。就我所知,法律界几乎没人认为"婚姻、家庭不是基本人权"的。
: 当然,基本权利是可以限制的,但这种限制要有理由。比如说妨碍公共利益、侵犯其他人
: 的权利等。就像人身自由是基本人权,但还是可以让人坐牢。
: 一种权利越基本、对个人的影响越重大,限制它就需要越坚强的理由。
所以我的文章,使用的是「公民权」为描述,而不是「人权」。
此部分我已在前述文章回应过了,因此就不再多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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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是与世界和历史相对抗。
当然,还有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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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16.181.111
1F:推 lescholar:"但问题从来就不是「可不可以修法」,而是「该不该修法 10/05 19:43
2F:→ lescholar:」、「为了什麽而修法?」"、"修法通过之後是否会造成 10/05 19:43
3F:→ lescholar:成社会文化走向不稳定的情况等等。"这都是你写过的话 10/05 19:44
4F:→ lescholar:我还是很困惑你所谓对社会国家的(负面)影响是什麽? 10/05 19:45
是的,我写的这段话,是为了引导大家思考群体效益问题,
以思考脉络的方式写下来,而不是最终的主张。
因此,您可以看到我是用提问的方式去接续後续的讨论。
另,我并没有主张同性婚姻或多元性别婚姻「一定对国家会有负面影响」,
而仅仅是讨论「这些情况有没有可能影响到立法的顺遂性与成功率?」。
5F:推 lashadas:不晓得能不能这样说 既然J大也乐见立法成功 文中也说" 10/06 11:14
6F:→ lashadas:我们只能够提出更好的因应方案,去提高立法的成功率" 那 10/06 11:15
7F:→ lashadas:可不可以写一篇你的主张 而不是社会现况的文呢? 10/06 11:15
8F:→ lashadas:因为看完这麽多篇 还是不太懂你的主张是什麽呀(对不起><) 10/06 11:16
其实我的主张在文中也有说到了,只是没有明白地说出来。
即,
如果我们目前用以修法的因应方案有可能的缺漏、不足或焦点上的失焦,
那麽我们应该设法去补足、修正、调整上述可能导致「修法不成功」的因素,
透过阶段性的修法策略,去逐步完成修法的目标。
举例来说,
以我的前述几篇文章不断提到的---
我们究竟要追求的是:「周遭社会认同」,还是「整体社会的认同」--的问题上,
若是我们追求的是前者,在我们所拥有的时间、资源有限的情况下,
应先将资源投入在多元性别的社会教育上,
透过逐步对周遭社会群体、亲朋好友、工作组织环境等在多元性别议题上的影响,
而去达成:
「使周遭社会群体对多元家庭、多元性别婚姻、同性婚姻,
拥有正面肯定、认同态度」的目标。
周遭社会群体若能够认同多元家庭、多元性别婚姻、同性婚姻,
那麽同性与多元性别婚姻主张者的亲朋好友、同事或工作组织等等,
就更有可能为了同性婚姻者、多元性别婚姻者与多元家庭发声,
进一步去转变「整体社会群体」对同性、多元性别婚姻、多元家庭的认同问题。
因此,在社会认同的举例上,
整个策略过程,就如同这样:
使周遭社会群体认同→ 周遭社会群体为同性、多元性别婚姻发声 →→
→→ 周遭社会群体的发声转化整体社会群体对同性、多元性别婚姻的态度→→
整体社会群体对同性、多元性别婚姻都有正确的认知与认同态度→→
以极多数的民意基础构成修法的极有利环境。
如此一来,我们就可以拥有更大、更广泛的民意基础去通过修法,
让修法的过程更顺遂、更少阻力与障碍。
9F:推 lashadas:感谢回答我笨笨的问题!因为在原本几篇文章里 我真的只看 10/06 11:44
10F:→ lashadas:到跟les大推文和回文的问题:P 谢谢你耐心回覆我! 10/06 11:44
不会 :) 您问的是很好的问题,
也让我体认到,下次写文章应该先把顺序结构好。
感谢您 :)
※ 编辑: JpSartre 来自: 122.116.181.111 (10/06 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