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irclelee (塞靴男)
看板PSY
标题Re: [Talk] 关於自杀,你们想说的是?
时间Fri Dec 7 12:06:28 2012
※ 引述《wallis216 (感受生命的模糊)》之铭言:
: 就实务面而言,通报的目的应是关怀、处遇,
: 因此心理师或其他助人专业者是否通报自杀个案,
: 应依据评估与处遇作准则,而非以「避责」为考量,
: 此外,由於自杀并非法定责任通报,
: 故若评估需通报,应对个案尽告知之责,
: 否则不仅犹如打小报告般危害双方关系,更恐有触犯个资法的疑虑。
: (PS.台南市有订定自杀防治条款,但并非中央通行之法源依据)
自杀防治条款 不能算是法规吗?
没有法源依据?
那这样的话 这自杀防治条款 有何强制意义 我不通报也无所谓。
我所知的家暴法 已路上
第五十条就已经规定 "必须通报"
请问家暴法 算不算中央通行之法源依据?
在我的观念里 自杀通报至少算是伦理上的议题
但家暴法已"强制"规定通报,所以我才确认自杀通报的法律议题
第五十条
医事人员、社会工作人员、临床心理人员、教育人员、保育人员、警察人
员、移民业务人员及其他执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知有疑似
家庭暴力情事者,应立即通报当地主管机关,至迟不得逾二十四小时。
前项通报之方式及内容,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通报人之身分资料,应予
保密。
主管机关接获通报後,应即行处理;必要时得自行或委请其他机关(构)
、团体进行访视、调查。
主管机关或受其委请之机关(构)或团体进行访视、调查时,得请求警察
机关、医疗(事)机构、学校或其他相关机关(构)协助,被请求者应予
配合。
再者 就你这句话而言
"自杀并非法定责任通报"
随着家暴法上路,自杀防治法也是指日可待
在草案中 其实就隐含了很多"强制"通报的规定
比如 自杀防治法草案 中的第6条
警政、医疗院所、社会局、各级学校若知有自杀未遂者,应将其年籍资料通报自
杀防治中心,命其接受至少16小时之心理辅导。与自杀者同居之家属亦应强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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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1.94.32
※ 编辑: circlelee 来自: 203.71.94.32 (12/07 12:22)
1F:推 nxdwx:自杀防治法还没通过,目前警消、医院的通报都是照精神卫生法 12/07 18:44
2F:→ nxdwx:的规定为主 12/07 18:44
3F:推 avalon1:目前的自杀通报应为县市政府的行政命令 12/07 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