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mj1123 (Y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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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新闻] 电子菸是禁药 进口者可判十年
时间Tue Apr 14 00:55:56 2009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作者: harry630 (......)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新闻] 电子菸是禁药 进口者可判十年
时间: Tue Apr 14 00:52:00 2009
电子菸是禁药 进口者可判十年
【4/13 19:59】
〔记者王昶闵/台北报导〕似菸非菸的电子菸钻法律漏洞在菸害防制法上路後热卖,但其
所含的液态尼古丁来路不明,引发安全疑虑,卫生署最近决议将电子菸纳入药品管理,现
有市售产品必须全面下架禁售,否则将视同伪禁药品,即日起加以取缔。依药事法规定,
输入者可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今年一月菸害防制法规定室内禁菸,却因未将市售电子菸纳入管制范围,刺激其在网路上
销大增,就连夜市、闹区街头都有摊贩兜售,甚至宣称能帮助戒菸,董氏基金会等反菸团
体见此乱象後提出警告,电子菸可能具高毒性,爱耍酷、尝鲜的青少年首当其冲,并引发
立法院关切,卫生署经内部会议讨论後,最後确定将尼古丁的电子菸视为药品而非菸品,
纳入药事法规管理。
卫生署药政处处长廖继洲表示,尼古丁制剂属药品,电子菸的尼古丁浓度比卫生署核准的
戒菸辅助药物还要高十几倍,已符合药事法第六条「足以影响人类身体结构及生理机能」
的药品定义,需通过卫生署查验登记才能贩售,因此,市售含尼古丁的电子菸均属禁药,
不得继续贩售,近日将行文请各地卫生局严加取缔。
卫生署官员指出,如果违法输入或贩售电子菸,就触犯药事法第八十二条的「制造或输
入伪药或禁药罪」,输入者可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致
人於死者,可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贩售者触犯药事法第八十三条,可处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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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ebuc:业者应该会上街抗议了吧 04/14 00:53
2F:→ kiaia:日本还有镶水鑚的电子烟 04/14 00:53
3F:→ eddiebrock:敢抢菸酒公卖局的生意? 找死 04/14 00:53
4F:推 lordwill:该庆幸自己没抽菸 04/14 00:53
5F:推 x076235:如果不禁、那些政府官员怎麽会有 可以拿 04/14 00:54
6F:→ Warheart:什麽时候才会出纯耍帅不自伤也不伤人的烟啊...好想抽喔 04/14 00:54
7F:推 jaybaby:有啊 小学时不是有那种菸糖? 04/14 00:55
8F:推 kiaia:你可以抽糖果烟 04/14 00:55
9F:推 jimmylin212:那个好蠢.. 04/14 00:55
10F:→ Warheart:那种不会冒烟啊...(  ̄ c ̄)y▂ξ← 04/14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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