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WeiLin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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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心得] 反推-去高雄啊仲买东西居然被呛
时间Thu Sep 1 04:09:51 2011
※ 引述《virtualcell (载浮载沉漂流木)》之铭言:
: 说实在的 当时在店内对我大吼大叫的是您 为何要我谅解您这种幼稚的行为?
: 最後还是小仲出来圆场 我还不停问他说"标个东西需要搞成这样吗?"
: 我也询问他是否可以改成我们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 但小仲还是十分阿莎力的说 就照999这价钱卖你
: 讲白了 要我花多少钱买下来都不是问题 我要的只是一个合理的解释与补偿
: 我也说了 毕竟那时候在竞标的也不是只有我一个人 大家都是一周前看到这活动才抢标的
: 那天您的意思就是"那个网站不干我们阿仲的事" 请问这样的理由一般人能够接受的了吗?
: 而您也丝毫不愿意接受其他的替代方案
: 喔 对了 这是因为当时您气冲冲的跑到店外去 您肯定忘记了吧?
补一下法条, 太久没翻都忘光了~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53
民法第153条 修正日期 民国99年5月26日
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契约即为成立。
当事人对於必要之点,意思一致,而对於非必要之点,未经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约为成立,关於该非必要之点,当事人意思不一致时,法院应依
其事件之性质定之。
这点店家应履行约定的内容, 若迳行诉讼, 则店家比较站不住脚;
可能会到调解委员会, 两造就和解了.
: 这我没话说 但是您要是不想换 当时大可以说不换 没必要答应换了又呛人
若店员有表示未拆封即可退换, 则视为合约的一部分, 消费者有权利主张;
适用法条为民法物权篇, 不赘述.
: 这摆明了是新品瑕疵 说实在要换只新品给我也是可以 但是我那时候连着几天有事
: 怕又来个左键问题 再测出来已经为时已晚 所以就询问您的同事可不可以换成DA
: 您的同事也答应了 所以才换给我
可不可退货, 简单来说只有两种分法, 坏的还是好的.
http://tinyurl.com/3n37aod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可以稍微看一下较新的行政函释, 虽说是消保法, 未必都偏袒消费者,
还是有主张店家权利的部分.
七天退换货仅适用「邮购买卖」及「访问买卖」; 实体店家得不适用七天无条件退换货.
给换是佛心, 不给换也说得过去.
: : 我对这位版友的印象深刻 有稍微探听过原来他在其他地方买东西
: : 买两次换两次 (高雄平X屋)
: 前几天还在那边帮亲戚组了一台电脑 以上买的零件不要说是退了 连换都没换过
: 我不知道你这资讯从哪里来的 我只知道这言论可能构成诽谤罪
店家仅描述具有主客体的言论, 若有触法之虞, 适用法条较偏向为刑法第313条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313
: 今天要不是看在其他三位前辈的面子上 我早就在店里翻脸了
: 全店都很客气 就只有你这老板对待客人最有特色
: 真是太棒了 以後想享受啊仲的优质服务 指明你就对罗
凭良心说一句, 其实两位只需要讨论店家贩售的物品之良窳,
态度或语气这个部分, 由於未有具体客观的证据, 大家也没办法判断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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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17.61.218
1F:推 virtualcell:受教了(敬礼) 不过我肝也要爆了... 09/01 04:15
2F:推 TT123:如果买家的东西是完整未拆...很多店家都肯原价换吧 09/01 10:37
3F:→ TT123:我的经验换过几次都没碰到什麽问题 09/01 10:37
4F:→ TT123:到底对店家有什麽损失呢? 09/01 10:38
5F:→ TT123:除非要退钱店家才会面露一丝不爽... 09/01 10:39
6F:→ HSKAO:大部分店家就算新品瑕疵也只能一直换~ 要退货门都没有XDD 09/02 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