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luti (calu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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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性侵幼童案」判决争议-保护儿童 不在报复正义
时间Mon Sep 6 11:47:21 2010
2010-09-06 中国时报 【卡维波】
法官对於性侵儿童案例的判决被视为「轻判」,从而引起某些团体的抗议。
但是如果对判决理由没有正反俱陈的深入辩论,只能鼓动民粹的情感反应,无利
於公众理性讨论。
目前讨论这些案例时都强调幼儿的「意愿」表达,似乎致力维护幼儿的主体
性。然而未成年者的意愿和主体性一向被选择性地理解,例如未成年「自愿」与
他人发生性关系时,其意愿的有效性通常不被承认。因此「意愿」应该不适合作
为此类案件的核心。而对性事懵懂无知的幼儿其实缺乏性自主能力与意识,遭受
性侵时因此并非侵害其性自主,就其犯罪性质和後果而言,比较接近偷窃,而非
抢劫。所谓「轻判」也有其成立的理由。
或说,性侵对年幼儿童会造成比成人还大的伤害,然而这不一定成立。这
些身心伤害若同时存在便会彼此强化,否则个别伤害就只有单一影响。法律上无
行为能力的年幼儿童谈不上法律上的自主人格伤害,惊吓类伤害对於非常年幼的
儿童是短暂与浅层的,但是半大不小的儿童因为缺乏理性控制,反而有可能影响
较大,可是这类情感伤害在法律考量中并非压倒性的严重。社会的性观念反而会
强化儿时的伤害,使儿时伤害复苏。
所谓要求重刑,其实是为了平息旁观者的义愤,而不见得符合儿童实质受伤
害的程度。但是越是以重刑惩罚性侵幼儿,就反而越会强化那些儿时遭到性侵者
的伤害,因为这些加码的情感更建构了儿时性侵的严重性。可是,我们真的要将
性侵的严重性建构为无限巨大扩张吗?
这样说来,社会的性观念与旁观者的情感也应该被反省。例如,许多被称为
阴阳人的幼儿就是因为社会截然二元的性别区分观念和旁观者的性别焦虑,在未
能自主的幼时就被动了手术,往往造成终生性快感的丧失,这样的伤害却很少被
提及。这种双重标准提醒我们,不能照单全收目前关於儿童与性的简单义愤情感
话语。
加重刑期是否真能保护儿童?还是加深儿童危险,或者使得重判更难达成?
保护儿童不应建立在简单的报复正义之上,即使为了满足公众义愤,刑期修法仍
必须建立在合理基础上。(作者为中央大学哲学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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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43.77
1F:→ caluti:我希望该案承审法官的思考逻辑是如上所述 140.112.243.77 09/06 11:47
2F:推 Dachiao:这新闻点好像越来越热了,今天中时还举出140.112.204.143 09/07 20:05
3F:推 Dachiao:美国对性侵犯的法律来说台湾法不好140.112.204.143 09/07 20:06
4F:→ caluti:我也有看到那则报导! 140.112.243.77 09/07 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