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ria (ivria)
看板NTUfin01
标题[情报] 民概最後一堂笔记part3
时间Sat Jan 10 02:08:07 2009
□ 继承
-代位继承与应继份(要会算)
-概括继承:同时继承权利与义务。
胎儿-有关其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继承财产,义务则否)
-限定继承:
1.所付义务以遗产为限,但须主动主张(无/限制行为能力人不需)
2.三个月为期呈报法院
赠与归扣:除非赠与时有反对归扣之意,否则赠与额为应继财产。
-抛弃继承:三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代位由其知悉之日起三各月内。
-无人继承:归国库。
-遗嘱:未满十六岁不得立遗嘱。
-特留份:若生前遗产多数赠与他人,法定继承人可主张特留份。(要会算)
补总则
撤销权的限制:
1. 表意人无过失
2. 交易上重要
3. 除斥期间
撤销权之效果:
1. 债权物权行为皆错误或者仅物权行为错误
2. 赔偿责任
×私法与公法
×检察官:公意的代表人(可否介入婚姻撤销?)
×行为能力:有行为能力必有权利能力;有权利能力未必有行为能力EX.六岁
限制行为能力人於生活所需可行使法律能力不需监护人同意
×抵销、抵押权、连带责任的法律效果
×抚慰金的申请(第195条)
×给付延迟(债务不履行)的法律效果
因为我表姊学的是民总,所以总则部份观念的补充比较详细,
其他老师有提到的地方大家就自己去翻翻法条罗!
最重要的是:後面一排叉叉是老师看着考卷在猜题喔XDDDD
终於打完了谢谢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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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itterdark :辛苦了真的 XD 虽然用不到... 01/10 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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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ivria :辛苦了真的 这麽晚还推文...= = 01/10 02:18
4F:推 tihsraet :辛苦了真的 好怕用不到... 01/10 02:22
5F:推 bitterdark :辛苦了真的 该死的经原... 01/10 02:25
※ 编辑: ivria 来自: 140.112.236.212 (01/10 03:04)
6F:推 yuchi2107 :哈!学妹,上次和17班的同学吃饭时,我才知道 01/15 00:15
7F:→ yuchi2107 :家玮居然是你表姊耶!!!难怪感觉你们那麽熟^^加油 01/15 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