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ria (iv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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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民概笔记part1
时间Fri Jan 9 20:32:25 2009
□ 导论
-法的本质:一种具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1. 社会生活:至少两人以上,形成社群。
2. 社会规范:国家强制力维护「当为」的情况,民刑行皆是。
受不同的价值观念影响,EX.
共产社会因财产共有,无发达财产法,私有不当为;
若社会保障私有财则有法制约,如借钱不还可上诉。
3. 不具强制力的规范:礼俗、道德、宗教信仰。
-法的构造:
1. 有当为的重要条文(隐於法条中):维护基本价值、秩序、固有权。
2. 若违反当为则如何(明列於法条):形成法律责任(法条主要形式)。
-法的作用:
1. 积极:促进社会发展,EX.抵押权。
2. 消极:维持社会秩序,EX.保护私有财。
-法的目的:解决纷争,EX.民法。
-法理哲学:研究法律
1. 法之体(何谓法?规范型态、内容)VS.法之用(於社会实施的作用)
2. 公平(静态,平等状态,各得其应得)VS.正义(动态,除去不平等)
(必须在同一下职体系下探讨)
-公法与私法:
1. 公法:行政法院,政府-人民,上下服从支配关系。
2. 私法:普通法院,人民-人民,自由平等原则。
□现代民法指导原则:
1. 自由平等原则-所有权绝对(物权法)→所有权社会化
-契约自由(契约法)→契约正义(维护契约弱势)
-过失责任主义(侵权法)→无过失责任主义
2. 权利本位思想:权利滥用之禁止
-原则改变:
1. 以个人→以社会利益为原则(个人主义VS.群体主义
EX.不允许恶意自由。
2. 从企业自由→诚信原则的强调(资本主义VS.社会主义)
EX.有缔约自由的限制、权利的滥用、定型化契约。
3. 从过失责任(绝对责任,被害人主义)→无过失责任(损害分担)
EX.举证倒转:
受害人需举证无过失(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不存在难以举证)
→侵害人需举证无过失证明自己不需负责之责任
4.权利的社会化:以上三点皆相关。
这是民概第一堂课笔记1
因为还综合了一些别人的笔记所以有点乱0.0抱歉
继续去打笔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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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ghg25270 :有神快拜XD 01/09 20:43
2F:→ ivria :第一堂课笔记2由星空葛格提供!! 01/09 20:43
3F:推 d629172000 :谁这麽认真上课阿好厉害我佩服 01/09 20:52
4F:推 abac2244 :哇哇!!!看到这麽多的笔记!!!超佩服啊~~~ 01/09 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