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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法务部:拒绝隔离 触犯刑事法
发信站台大计中椰林风情站 (Tue Apr 29 13:16:11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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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今天强调,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在台湾持续发烧,
但据报载仍有经隔离疑似病患逃离收容中心等抗争事件,这些行为非
但不理性、自私,甚至触犯刑事法令。法务部所属检察机关对这些违
法行为会从严从速侦办。
法务部中午首度以发布新闻稿方式,说明依法侦办立场。法务部表示,
针对SARS疫情,全国上下都已展开各项措施,以有效控制疫情,但据报
载仍有人在入境时拒绝测量体温、有经隔离疑似病患逃离收容中心、有
部分县市公职人员拒收病患、阻挠医疗废弃物销毁等抗争事件。
法务部在新闻稿特别指出,「这些行为非但不理性、自私,甚至触犯刑事法令。」
法务部表示,依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违背关於预防传染病
所公布之检查或进口之法令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法务部指出,SARS已经行政院卫生署公布为第四类传染病,依传染病防治
法规定「曾与传染病病人接触或疑似被传染者,得由该管主管机关予以
留验;必要时,得令迁入指定之处所检查,或施行预防接种等必要之处置」
、「传染病之病人,主管机关得为强制移送指定医院施行隔离治
疗、强制住院」、「各级主管机关,推行传染病防治措施时,有关机关应
予协助配合,以加强防治效果」、「各级主管机关於传染病流行时,得徵
用私立医院或公共场所,设立临时传染病医疗所,并得徵调民间医事人员
协助防治工作;对於人民因徵用或徵调所受之损失,并应予以相当之补偿」。
法务部强调,行为人违反这些法令规定,无论有无造成传染给他人结果,
均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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