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otherho (brother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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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学生法院一百零六年度裁字第五号裁定
时间Tue May 23 11:30:53 2017
▍公告--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法院一百零六年度裁字第五号裁定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法院一百零六年度裁字第五号裁定
原 告 吴欣阳
性 别 男
系 所 政治学系公共行政组三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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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 张哲豪
性 别 宇宙大觉者
系 所 医学系七年级
被 告 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
代 表 人 詹皓咏(主任委员)
诉讼代理人 蔡维哲
电子邮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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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当事人间罢免行政诉讼事件,本院於民国106年5月21日所为之判决,其原本及正本应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决原本及正本事实栏关於「诉外人即系争罢免案提议领衔人曾靖蓉」之记载,应更正
为「诉外人即系争罢免案提议领衔人曾靖容」。
理 由
一、按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法第14条第1项凖用行政诉讼法第218条,再凖用民事
诉讼法第232条第1项,判决如有误写、误算或其他类此之显然错误者,法院得依声请或依
职权以裁定更正。
二、查本院前开判决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显然错误,爰依职权更正之。
三、依首开规定裁定如主文。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下级行政诉讼庭
审判长 学生法官 高国佑
受命法官 学生法官 许柏彦
陪席法官 学生法官 陈成晔
中 华 民 国 一 百 零 六 年 五 月 二 十 三 日
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对本裁定抗告,须於裁定送达後10日之不变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应附缮本)。
中 华 民 国 一 百 零 六 年 五 月 二 十 三 日
书记 林萱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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