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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法施行细则 101.03.11公布 102.10.02修正             104.08.24修正             104.09.24修正             104.12.11修正 106.03.03修正 第一条【法源依据】 本细则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订定。 第二条【院务会议】 学生法院(以下简称本院)召开院务会议,应於三日前送发开会通知、议程 及相关资料。 书记处应於院务会议结束後七日内送发会议纪录。 第三条【网路通讯方式会议】 本院得采行网路通讯方式召开院务会议议决本法第六条第一项各款事项。 采行网路通讯方式召开院务会议时,应於七日前送发开会通知、议程及相关 资料。 本院得采行网路语音通讯方式集会进行解释庭之评议。 采行网路通讯方式召开院务会议之讨论事项,以已载於开会通知上者为限。 但讨论下次开会时间者,不在此限。 第四条【书状送达】 本院正式文书来往以电子邮件送达为原则,例外由PTT(BBS站)NTUSJ板公告或 其他方式联络案件关系人。 书状收受期间以以信箱系统显示声请书状之寄件时间计算时效、期间。 本院收件後应立即回信告知寄件人。 第五条【分案】 本院学生法官组织行政庭、仲裁庭审理案件,以人工抽签方式为之。 前项人工抽签,由首席学生法官与书记长共同为之,必要时应佐以录影等方 式记录抽签过程。 第一项人工抽签,由未承审案件之学生法官优先参与分案。 分案後,案件有追加原告、提起反诉或并案审理者,均不另分新案,并由原 法庭办理 。 第五条之一【听证委员会之法官指派】 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监察法第十八条,听证委员会所指派之学生法官,指 派方式准用前条一项至三项。 第六条【准备程序书状交换】 依本法第十八条行准备程序时,得由受命法官调查证据後制作笔录并寄送当 事人。 当事人提交之证据应尽量提供电子档案,以利本院协助卷证之交换。 第七条【笔录与评议】 言词辩论终结後,法庭应於三日内制作笔录,并六日内形成评议。 第八条【解释程序】 解释庭得依本法第四十六条通知当事人、关系人、有关机关及其代表人、诉 讼代理人、证人、监定人及其他人员到庭说明、陈述意见,并得指定专家学 者、团体就相关问题提供专业意见或资料。 解释庭依本法第四十六条决议行言词辩论後,书记处应於三日内将声请书交 予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於收受起七日内交付答辩状,逾时视为放弃答辩。 言词辩论之日期与地点应於开庭前七日寄发通知於当事人,并於开庭前五日 将相关文件及通知寄於关系人、有关机关及其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证人、 监定人及其他人员。 第九条【解释文之撰写】 解释原则议决後,应由多数意见之学生法官抽签决定法官一人起草解释文及 解释理由书草案,经法官确认後形成解释。 学生法官依本法第四十七条撰写补充意见书或不同意见书,应於解释文草案 及解释理由书草案经解释庭审查通过後五日内提出。 未出席评议之学生法官不得撰写补充意见书或不同意见书。 第十条【记名原则】 解释文及解释理由书公布时,应记载解释文通过时之首席学生法官、出席学 生法官及主笔学生法官之姓名。 补充意见书或不同意见书,除逾期提出或提出後声明不发表者外,应与前项 解释文及解释理由书一并公布,并记明提出者之姓名。 第十一条【旁听规则】 依本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举行之公开审理程序,应於一周 前公告开庭时间暨地点。 第十二条【公告事项】 以下事项应於PTT(BBS站)NTUSJ板或其他经书记处於NTUSJ版公告之网站公告: 一、学生法院电子信箱。 二、全体现任学生法官及书记长之姓名、系级。 三、开庭案号、时间、地点。 四、裁判、解释、仲裁判断之全文。 五、院务会议重要决议。 第十三条【对外文书】 本院有关时间之表示,依以下形式为之: 一、年度计算,为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纪年,以我国政府通用之年号表示。 三、年度之认定,以收件後分案日为准。 本院对外文书之编号,依以下形式流水编码: 一、行政诉讼下级庭判决书之字号为「〇〇〇年度诉字第〇号」。 二、行政诉讼上级庭判决书之字号为「〇〇〇年度上诉字第〇号」 三、仲裁判断书之字号为:「〇〇〇年度仲字第〇号」 四、规程解释与统一解释之字号为:「释字第〇号」 五、裁定书之字号为:「〇〇〇年度裁字第〇号」。年度认定以其实体案件 之收件後分案日为准。 六、院务会议决议之字号为:「第〇号院务会议决议」 七、公告之字号为:「第〇号公告」 八、解释庭不受理决议之字号为:「不受理决议第〇号」 本院对外文书,不影响实体内容之错漏字更正,以院务会议决定为之。 九、行政诉讼下级庭更审判决书之字号为「〇〇〇年度更字第〇号」。 第十四条【法官独立原则】 学生法官不得列席本校其他校级学生自治机关之学生自治法案或法规相关讨 论。但涉及司法行政事项时,学生法院得授权书记长列席之。 第十五条【生效日期】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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