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njufire (火大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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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庭判决
时间Tue Apr 8 17:02:20 2008
解释字号: 释 字第 632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96 年 08 月 15 日
解 释 文:
「监察院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弹劾、纠举及审计权」,「监察
院设监察委员二十九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任期六年
,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为宪法增修条文第七条第一项、
第二项所明定。是监察院系宪法所设置并赋予特定职权之国家宪法机关,
为维系国家整体宪政体制正常运行不可或缺之一环,其院长、副院长与监
察委员皆系宪法保留之法定职位,故确保监察院实质存续与正常运行,应
属所有宪法机关无可旁贷之职责。为使监察院之职权得以不间断行使,总
统於当届监察院院长、副院长及监察委员任期届满前,应适时提名继任人
选咨请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应适时行使同意权,以维系监察院之正常运
行。总统如消极不为提名,或立法院消极不行使同意权,致监察院无从行
使职权、发挥功能,国家宪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坏,自为宪法所不许
。引发本件解释之疑义,应依上开解释意旨为适当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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