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Hikaru (这只是帐号)
看板NTUSC
标题[法制]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修正案
时间Tue Oct 17 15:12:17 2006
第二十一条 【投票日及竞选期间】
本会会长之投票日,订於每年五月,确切日期由选委会决定之。
学代选举期间订於每年五月及十二月,确切时间由选委会决定之。
本会其他选举之选举期间,准用关於学代投票时间之规定。但若有其
他规定者,从其规定,或因其选举性质无法与本项规定相容者,由大
会另行制订法规规定之。
本会各选举之竞选期间,为投票前十日至前一日,非竞选期间内,不
得从事任何竞选活动。
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从事竞选或助选活动。
第二十六条 【竞选活动之项目】
候选人得依左列各款之规定,从事竞选活动:
一、举办政见发表会。
二、印制、张贴、分发传单或海报等,但各种宣传品应加
具候选人签名,并送交选委会核查。
三、访问选民。
四、事先经选委会许可,不违反本法之活动。
候选人张贴文宣品或悬挂或竖立标语、看板、旗帜、布条等广告物,
不得妨碍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并应於投票日後三日内自行清除。
第三十二条 【选举票之领取】
选举人投票时,应凭本人学生证领取选票。但因身心障碍无法自行圈投而能表示
其意思者,得依其请求,由选务人员一人在场,依据本人意思,由投票所管理员
及监察员各一人,依据本人意思,眼同协助或代为圈投。
各投票站选务人员於选举人领票後,应於学生证上做足以证明领
票之标记。
各投票站应设置选举人名册,由选举人签名以证明选票之领取。
第三十四条 【投、开票所之人手】
各投票所至少应置选务人员两名,由选委会遴聘之。
选委会得视需要於各投票所设置主任选务人员一名。
开票所之数目与所需人员,由选委会决定之,但开票所最多不得
超过三地点。
前项开票所除选务人员外,至少应有二名以上选委在场。
投票所、开票所之工作人员,应参加选举委员会举办之讲习。
第四十一条 【罢免提议之要式、要件】
罢免案提议应以书面为之,并应具备左列各款要件:
一、罢免理由。
二、提议人之姓名、系级、通讯处及签名。
三、提议领衔人及其联络方式。
四、提出日期。
罢免理由书以不超过六百字为限。
罢免案,一案不得为二人以上之提议。但有二个以上罢免案时,得同时投票。
罢免案表件不全或不符规定者,选举委员会应拒绝受理。
第六十四条 【送交奖惩】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时,应送交校方奖惩委员会:
一、以非法方式妨害罢免案之提案、连署或投票者。
二、意图影响罢免案结果,以文字、图片或其他方式,
散布虚构事实,而生损害於公众者。
三、意图以非法手法使罢免案产生不正结果者。
四、有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七款事由者。
五、有本法第六十二条或六十三条事由,情节重大者。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92.83.171.253
※ 编辑: MHikaru 来自: 192.83.171.253 (10/17 15:12)
※ 编辑: MHikaru 来自: 192.83.171.253 (10/17 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