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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组织法
时间Wed Jul 27 15:13:13 2011
法规公告: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民国100年7月27日 学规字第 099014号 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 会长 陈乙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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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规程保障民主法治及学生会会员参政权之本旨,统筹办理
各项选举、罢免及公民投票事务,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三条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依法掌理下列事项:
一、选举、罢免、公民投票事务之综合规划。
二、选举、罢免、公民投票事务之办理及指挥。
三、选务人员之遴聘与管理。
四、候选人资格之审查。
五、其他有关选举、罢免、公民投票事项。
第三条
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置委员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特任,对外代表选举罢免
执行委员会。
委员由会长提名,经大会同意後任命之;会长应於每学年第一次大会前提名。
委员任期,自会长任命时起,至下一届委员产生为止;委员人数不足五人时,依前项规定
办理之。
第四条
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依下列规定分工,副主任委员及各组组长由主任委员自委员中任命之
:
一、主任委员:综理选举罢免事务与选委会财务等事宜。
二、副主任委员:襄理主任委员执行选举事务。主任委员出缺或因故无法视事时,由副
主任委员代理;若该学期选举公告未发布,应重新任命主任委员。
三、秘书组:办理文书之收发,填拟;受理候选人登记及档案管理;会议记录﹔选举公
告编辑、刊印、宣达;选票制作等事宜。
四、选务组:办理公办政见发表会及投、开票所之规划布置等事宜。
五、人事组:办理选务人员招募、训练及工作分配等事宜。
前项分工,主任委员得视情况调整,但应向大会报告。
第五条
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
委员应超出党派以外,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经会议决议:
一、各项选举、罢免及公民投票公告事项之审议。
二、违反选举、罢免及公民投票法规之裁罚事项。
三、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会议,於开学期间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
主任委员召集之。
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会议,应邀请大会监察委员列席。
第八条
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为办理选举、罢免或公民投票业务,得於各学院或其他学术单位设执
行委员会;其组织以命令定之。
第九条
本法自民国一百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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