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rfu (AIRFU)
看板NTUSA
标题[转录]Re: [提案] 98-1规程解释释宪提案
时间Thu Feb 4 18:45:44 2010
※ [本文转录自 NTUSC 看板]
作者: goplayer (弈本无心) 看板: NTUSC
标题: Re: [提案] 98-1规程解释释宪提案
时间: Thu Feb 4 12:48:59 2010
对於此一声请解释规程提案
在程序上实有不合
简述如下:
第二十六条 【声请规程解释之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书面向规程解释庭,声请解释规程:
一、自治机关或组织行使规程所赋予之职权,於适用时
产生疑义,或行使职权与其他组织发生争议或认其
所适用之法令有抵触规程之疑义者。
若是以规程第十九条弹劾权为标的
则不符「行使职权」要件
并未有行使弹劾权之事实
若是参照内文说明与附件 似实际上是以监察法草案之违反规程疑义为由
(以会长为监察法弹劾对象是否抵触规程)
但
审议中之草案 并不能做为解释之标的 此於我国释宪实务早有定见
释字603号:「法律」限於已通过之法律 或对现行法修法未果之情形
释字365号亦表明:
「对立法委员未来是否提案修改有违宪疑义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条,预先徵询本院意见
,核与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所定要件,未尽相符」
司法院第1108次不受理决议:
「若法律修正案尚在立法委员拟议中,发生有此疑义而预先徵询本院意见者,
要难认系行使职权,适用法律之情形。」
盖大法官作如此解释
实因法律拟定与修正为立法之职权 不欲以释宪为立委修法之事前指导
立法权应自行寻求合宪之立法 而非将大法官作为「谘询机关」
立法权若尚可自行修正 则不应要求司法权之迳行介入
於本案中 应同此理
监察制度之建制 事关重大 多有争议
不唯可弹劾会长与否而已 仅就此为不合程序之释宪声请
实为明察秋毫而不见舆薪之举
应公开听取专家与学生意见 再行修法
但普通学生如我 不知透过何程序方能如王宏恩同学一般
以前学代身分使现任学代至自己家中召开会议 以听取法案详情与表达意见
或许因我未曾担任过学代 不谙相关管道所致
故为保障民意管道之畅通 以及专业法律意见之谘询
在此建请学代就监察法修法事宜
尽速召开听证程序 公开探求民意与合宪之道 方为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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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Hrothgar:所以这是大法官释宪? 02/04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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