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aryqqq (哈哈哈) 看板 pararalum
标题 [福利] 学生事务规章研修小组开会
时间 Sat Nov 28 05:34:27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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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学大家好,我是学生会福利部长施彦廷。
这星期四学务处召开了
学生事务规章研修小组,审议了几个和学生有密切相关的案子,
如下:
一、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修正
二、社团活动经费补助办法修正
三、社团活动经费补助办法施行细则修正
四、学生申诉评议办法修正
五、校园遗失物处理要点
以下我来简述一下会议的重点,以及会议的结论。
首先介绍一下这个
学生事务规章研修小组。这个小组的委员是由
各院学院教师一人,
学
生会、学代会、研协会学生各一人,由学务长冯燕为召集人。职能是订定或修正有关学
生权利义务之规章或办法。
一开始学务处告知学生会时,表示这个小组的的功能只
「限於法律与文字上的审查」,
也就是只审查这些法案合不合法规,然而到开会时却开始进行
条文的「实质审查」,也
就是逐字讨论这些法案是否合适、合理。
(以下仅节录重点,条文中还有修改其他款项,请点连结看完整版)
一、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修正
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修正条文对照表
http://homepage.ntu.edu.tw/~b96a01250/studentrules981001.doc
此案主要的争议在於第十九条中部分的修正:
原本规定: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不得有下列各款行为:
五、擅自留宿外客或让异性进出寝室。
七、接装未经学校同意之电器。
九、擅自在宿舍内饲养动物。
十二、违反宿舍生活自治会订定之有关住宿规定。
要修改成:
五、擅自留宿访客或未经同意让访客进出寝室。
七、接装未经学校同意或超过该宿舍及寝室电力负载之器具
九、非经许可在宿舍内饲养动物。
十二、於宿舍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在此学生代表们和教师代表们展开激烈的辩论,有教授先发言针对第十二款「於宿舍公共
区域堆放杂物。」,要求先定义何谓「公共区域」。教师代表们主要认为,
「寝室之外就
是公共区域,就归住宿组管,学生无权主张」,还拿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作不当的类比。并
且有些教师代表还认为,授权给学生管理将会大乱,出了事情(ex.踩到鞋子摔断腿) 还是
要学校负责。
而且认为辅导员人应该都很nice,会体谅同学的需求。
然而学生会认为,这些
生活常规要授权给舍胞大会订定的生活公约来管理,不应该直接在
母法中订的这麽严格。如果遇到是替学生着想的辅导员就罢了,但是如果不是呢?
另外,第五款「擅自留宿访客或未经同意让访客进出寝室。」其中「未经同意」指的仍是
「未经宿舍辅导员同意」,并非生治会,也非室友。
此案的结论是:
1.第十二款从「禁止」改为「未经同意於宿舍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2.第五、七、九、十二款的同意主体,实际上是辅导员。
3.辅导员的裁量若有问题,另拟条文送交住宿管理委员会议决。
二、社团活动经费补助办法修正
社团活动经费补助办法修正条文对照表
http://homepage.ntu.edu.tw/~b96a01250/studentrules981002.doc
此案较重要的是新增第六条之一:
第六条之一
学生社团申请活动经费补助获核准,倘事後因故并未办理者,至迟应於预定活动办理起始
日後一周内向课外组提出书面说明。
如学生社团违反前项规定,则课活组得将此列入该社团下一学期经费补助及社团评监时裁
量依据。
所谓「列入裁量依据」,课外组的说法是,在日後再度申请相同规模活动时,如果没有事
前得到报告就会口头确认社团状况是否足以承办。
三、社团活动经费补助办法实施细则修正
社团活动经费补助办法施行细则对照表
http://homepage.ntu.edu.tw/~b96a01250/studentrules981003.doc
1.第六条第一项的「就该社团组织发展健全性」要件,删除。
2.
对於预算分配比例「得」公告这点,学生会主张要改成「应」,而课外组以审议过程会
有学生参与,并且不限制与会学生自行公告为由,获主席裁示直接通过
3.核销日的更动,由两个月变成「公告期间」。
课外组解释那是一学期会有两次集中的核销截止日,就不个案计算期限了。
4.领据的寄送事宜,课外组解释是由学校寄送至社团所呈报的地址,再请对方寄回。
四、学生申诉评议办法修正
学生申诉评议办法修正对照表
http://homepage.ntu.edu.tw/~b96a01250/studentrules981004.doc
此条文是承教育部函修正,并无太多讨论。
五、校园遗失物处理要点
校园遗失物处理要点对照表
http://homepage.ntu.edu.tw/~b96a01250/studentrules981005.doc
重点如下
1.第二条的单位跟证件名改成概称而不例示。
2.第二条加注对於保管上有困难之物,例如价值高之物品或现金,
得建议拾得人直接交给警察机关,学校仍然会公告遗失物与所在地(某警局)。
3.对於招领点的问题,陈自强委员提出了「解释民法803,直接招领後处分」的见解
委员会从之,所以校方招领六个月後,直接处分,不另转送警察机关。
4.请拾得人在拾得时就书面切结,决定六个月後要受赠还是捐出来。
5.对於拾获物的处理SOP(造册、保管)等,生辅组没有人力与权责督导各单位。
以上这些法案通过後,仍要再送到
学生辅导委员会通过後
才算真正通过。
(学生辅导员会组织章程
http://host.cc.ntu.edu.tw/sec/All_Law/4/4-02.html )
第一、二、三案关乎到住宿生和社团的权益,尤其是第一案,近来男宿舍胞大会纷纷
通过不限制异性进出的决议,同学们如有任何意见、想法,欢迎提出来。未来在学辅
会上,让学生代表替同学们保障权益。
学辅会的学生代表席次更多,还包括了各院的学生会长,因此同学有想法可以请各院
学生会长争取,并且也请同学们监督自己学院的院学生会赴会讨论。
第22届学生会福利部
200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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