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wing (刘屏杀手)
看板NTUND90
标题Re: 公投法重要条文
时间Fri Nov 28 00:31:50 2003
全国性公民投票提案人数,应达提案时最近一次总统、副总统选举人数总数千分之五以上
,审议委员会应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後,十日内完成审核,提案不合规定者应予驳回。
审核期间应函请户政机关於七日内查对提案人名册,及依提案性质分别函请立法院及相关
机关於收受该函文後一个月内提出意见书,提案经审核完成符合规定者,审议委员会应於
十日内举行听证,确定公民投票案提案内容,确定後通知提案人的领衔人於十日内向中央
选举委员会领取连署人名册格式,自行印制,徵求连署,逾期未领取者视为放弃连署。
法律复决、立法原则创制、重大政策的创制或复决,连署人数应达提案时最近一次总统、
副总统选举选举人总数百分之五以上。
这是中央社记者写的,东森那记者不知道再搞什麽.......
第一段:
千分之五,就是大约(少於)十万人.
第二段:
就是要先有人提案,经过审查,然後连署.
第三段:
百分之五,就是大约(少於)百万人.
再说一次,总统选举非政党提名人连署是百分之一点五,大约(少於)三十万人.
公投很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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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尊重别人价值的人决不说什麽解放某人,
尊重自己价值的人必不甘受人解放.
唯有自己解放自己,才是真正的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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