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wing (刘屏杀手)
看板NTUND90
标题Re: 公投法重要条文
时间Fri Nov 28 00:14:23 2003
逐条评论
※ 引述《aswing (刘屏杀手)》之铭言:
: 东森版
: 公投/公投法重要条文解释照过来~~ 传新闻简讯给朋友
: 2003/11/27 21:52
: 国会组记者/综合报导
: 立法院27日晚间通过公投法的重要条文如下:
: 一、 公投议题范围:未来公投仍无法直接涉及统独、国体变更等宪政议题,根据通过的
: 国亲版本第2条规定,人民只能进行「宪法修正原则之复决」,这也是绿军批评为「鸟笼
: 公投」的条文。预算、租税、投资、薪俸与人事不得为公投项目。
预算不得涉及公投,比如,提出核四公投牵涉到预算问题,
所以可能不可以公投.另外,人事不得公投,因此国会组织改变无法公投.
不过我相信这都有漏掉的地方,比如核能政策作为大型公共政策,得公投.
国会减半我则认为需要协商,不只是减半的问题,还包括选举制度的问题,稍後谈.
: 二、 公投案成立要件:根据通过的国亲版本第10条规定,全国性公投提案人数应达提案
: 时最近一次总统、副总统选举人总数千分之五以上,地方性公投提案人数应达最近一次县
: 市长、直辖市长选举人数千分之五以上,连署达百分之五以上。
这个我看不太懂,最後一句,选举人千分之五以上,连署百分之五以上是什麽?
是不是提案人千分之五(不同层级),连署人得达百分之五?
也就是要先提案,再连署?
总统选举,非政党提名人得再四十五天内得到上一次全国选举人数百分之一点五连署.
也就是,千分之十五连署支持.
公投的百分之五,就是千分之五十,
台湾有两千万选民的话,要有一百万人连署(实数稍少)?
: 三、 公投发动权方面:根据通过国亲版的第13条增列条文规定,公投发动权将行政机关
: 排除在外,行政机关也就无法举办「谘询性公投」。行政机关若执意发动公投,将涉及刑
: 责,会被处以6个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追偿因举办公投政府所支付的费用。
: 唯一例外的状况是,根据通过行政院版第15条的「防御性公投」规定,总统可因国家受外
: 力威胁时,发动公投。
防御性公投根本就是鬼扯淡,有外力威胁是什麽?战争?
战争时还要先选出大元帅吗?还是到时再公投台湾独立?
我觉得这根本就是政院版最大败笔......却是唯一通过的争议条款.......
排除谘询性公投,又排除政府公投权,又把公投门槛拉那麽高,这样叫做公投?
我的看法是,放低连署门槛,不予政府公投权,但政府可进行谘询性公投.
由立法机关发动的公投,不就是疯子的公投?
立法机关的多数党才有能力发动公投,问题是,多数党明明可以直接立法,干麻要公投?
除非是关於宪法的问题,不过之前不就说了,宪法公投只限复决.
所以这条是自相矛盾条款.......
: 四、 举办公投时间:根据第19条规定,未来举办公投得与全国性选举同日举行,因此公
: 投将可与总统大选同时举办。
这个我没意见......
: 五、 公投的限制:根据通过的国亲版本,不管公投提案通过与否,3年内不得就同一议题
: 重行提出。
这点我基本没意见,但是得讲清楚,什麽是"同一议题",
三年内......
(本来想讲修宪的例子,後来想到修宪不能公投......,完了,我想不到可以公投的东西?)
(本意是说,三年内有修宪,算不算同一个议题要讲清楚,现在例子不成立)
: 六、 根据国亲版立场,行政院必须设立公投审议委员会,专责审议公投议题,并审议公
: 投提案是否在3年内重复提过。
公投审议委员会由立法机关比例代表组成,立法权真大......
公民们千辛万苦提了一个可以公投的东西,还要经过多数党的同意才能公投?
这里还涉及一个问题,就是先前提到个国会组织,
因为国会不是比例代表选出,所以国会意志无法有全面代表,
这样的国会组成,如果不改变选举办法,就不会调整.
用这样的"比例"去"比例代表"派任公投审议委员会的委员,没有比例代表的代表性.
而国会组成的改变,虽然以选举办法为主,但是因为宪法绑了一些组成法规,
还是得先修宪.
这又回到公投只能复决宪法原则的问题,多数党主导修宪,多数党主导公投,
多数党审议公投提案.......
国亲这个公投法,看起来完全为现状量身订做,
真不知道他们是不是觉得自己永远当不了总统,行政院长,
并且会永远在立法院当多数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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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尊重别人价值的人决不说什麽解放某人,
尊重自己价值的人必不甘受人解放.
唯有自己解放自己,才是真正的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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