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mesMao (t/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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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问 军训抵不抵?
时间Fri Feb 11 12:07:14 2005
这个问题大家传来传去
其实可以查一下 兵役法 及 兵役法施行法
除非修法 不然军训是一定会抵的
兵役法第十六条
常备兵役之区分如下:
一、现役:以徵兵及龄男子,经徵兵检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
入营服之,为期一年十个月,期满退伍。
二、後备役:以现役期满退伍者服之,至届满四十岁除役时止。
前项所定役期,凡於学校授毕之军训课程得以八堂课折算一日折减之。
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条
兵役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所定得折算役期之学校军训课程,指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
一日本法修正施行时仍在营及以後徵集服义务役之军官、士官、常备兵及替代役役男,曾
於高级中等 (含高职) 以上学校修习且成绩合格之军训课程。
前项役期折算方式,由国防部会同教育部依各级学校之授课内容及军事需要订定之。但合
计不得逾三十日。
本法修正施行後,得折算役期之学校军训课程,亦不得逾三十日,其实施、管理、作业、
考核办法,由教育部会同国防部、内政部定之。
另外还有:
预备军官预备士官选训服役实施办法
第16条
受预备军官或预备士官基础教育期满成绩合格,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分
别以少尉或下士任官分发,并自任官之日起服现役。
志愿役预备军官及志愿役预备士官服现役之役期,依陆海空军军官服役条
例所定,於考选简章明定之。
义务役预备军官及义务役预备士官服现役时间,连同基础教育时间,合计
为一年十个月,但曾接受大专集训结训、军训课程者,得折算其应服之役
期。
前项大专集训应折算之役期,以其大专集训结训证明书所载实训时间为准
。军训课程折算之役期,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办理。
所以结论是要取消军训折抵役期 是一件大工程 所有相关的法条和规定都必须更改
除非立法院的效率很高
不然军训是扣定了 别再为这件事烦心了
至於替代役 自己去查查相关法规 应该也会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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