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ZUMI (NTUGSA)
看板NTUGSA
标题关於长兴街高层宿舍案补充说明
时间Sat Jun 18 04:50:17 2005
其一,女学生、研究生、进修推广部学生、访台学人、
归国学人……宿舍床位严重缺乏。
其二,重点是控制施工影响,不管是拆除工程或之後的
兴建工程,譬如要求工程车动线、施工时间,和粉尘、
震动、噪音……等预防。
其三,或要求相关受影响区域和道路一并整修整建。
(以上两点可请教土木系所同学。)
其四,上述部分应签订契约规范,也是学生团体当监督
之处。
其五,本案与商场处於何处无关,只是商场刚好规划在
「好心暂时拨给男八男六舍区使用的停车场位置」。
其六,即便最极端的情况,男八男六全体住宿生拥有男
八男六的租赁权或产权,停车场一地依旧不属於男八男
六舍区,原本即划为长兴街高层宿舍预定地,仅暂供停
车使用。
第七,也许可以重新议约,不盖商场,保留作为停车场
,但涨价的住宿费谁愿意负责呢?
让等了一百年才终於有宿舍住的女生和研究生和进修部
学生负担吗?还是男六男八的学生愿意付钱呢(毕竟多
占了一块不属於自己的地)?叫学校出钱也许是好方法
,那等於强迫没住宿的其他学生(和纳税人)缴费补贴
……道理不是这样的。
第八,简单一句话,物归原主,不是自己的东西就不该
一直巴着不放。物者,地也,而最终受益者乃原来无法
享受住宿的一大群学生(有住宿资格但无宿舍)。
最後,学生团体代表该扮演何种角色?以增进全体学生
最大利益和无损公平为最高指导原则。
本案最大利益在品质/价格比相对优势的一千床崭新宿
舍(第一点);最大影响在施工过程(第二~四点),
学生团体关心焦点应着重在此。
至於男六男八舍区最关心的临基隆路一带机车停车场,
本不属该舍区所有,仅暂借该舍区使用,而收回改建後
的最终利益又归属另一群学生(透过商场营运收益负担
部分宿舍营运管理费以压低住宿费)。
换言之,即某甲占据A地,要求某甲归还,某乙开发,
最终受益者为某丙,某甲和某丙都是学生,某丙是苦等
一百年没宿舍住的学生,某甲於利益无损(因为地本来
就不是他的)。
学生团体介入以增进学生最大利益和无损公平为原则,
不能偏袒某一方,言语虽机车,而道理明晰,以上。
预定地基地图:
http://ccms.ntu.edu.tw/~fss/bot/data_download/chang_xing_s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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