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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考情]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官考试规则(100.1.1施行)
时间Wed Sep 9 10:06:27 2009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
司法官考试规则
中华民国98年9月4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80007036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6条
《法规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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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条 本规则依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三条规定订定之。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 二 条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官考试(以下简称本考试)为三等考试,相当於
高等考试三级考试。
本考试及格人员归属审检职组审检职系。
第 三 条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十八岁以上,五十五岁以下,具下列资格之一者,
得应本考试: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
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组、所毕业得有证书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
独立学院以上学校相当系、组、所毕业得有证书,并曾修习独立学院
以上学校宪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商
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学分以上)课程者。
三、经普通考试或相当普通考试之特种考试法院书记官考试及格满三年
者。
四、经高等检定考试司法官或法务类考试及格者。
第 四 条 本考试分三试举行,第一试及第二试为笔试,第三试为口试。第一试未
录取者,不得应第二试;第二试未录取者,不得应第三试。
第一试及第二试录取资格均不予保留。
第 五 条 本考试第一试应试科目二科如下:
一、综合法学(一):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
法律伦理。
二、综合法学(二):民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
海商法、
证券交易法、
法学英文。
本考试第二试应试科目五科如下:
一、宪法与行政法。
二、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三、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四、商事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
证券交易法)。
五、国文(作文、公文与测验)。
本考试第一试试题题型采测验式试题,第二试试题除国文采申论式与测
验式之混合式试题外,其余均采申论式试题。
本考试第二试应试科目除国文外应附发法律条文。
第 六 条 本考试第一试应试科目之总分为六百分,依各应试科目占分比重分配考试
时间如下:
一、综合法学(一)占三百分:宪法四十分、行政法七十分、刑法七十分
、刑事诉讼法五十分、国际公法二十分、国际私法二十分、法律伦理三
十分。
考试时间三小时。
二、综合法学(二)占三百分:民法一百分、民事诉讼法六十分、公司法
三十分、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交易法各二十分、法学英文三
十分。
考试时间三小时。
本考试第二试应试科目总分为一千分,依各应试科目占分比重分配考试
时间如下:
一、宪法与行政法占二百分,
考试时间三小时。
二、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占三百分,
考试时间四小时。
三、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占二百分,
考试时间三小时。
四、商事法占二百分,
考试时间三小时。
五、国文占一百分(作文六十分、公文二十分、测验二十分),
考试时间二小时。
第 七 条 本考试第三试口试采集体口试,口试成绩占一百分,并依口试规则规定
办理。
第 八 条 应考人於报名本考试时,应缴下列费件:
一、报名履历表。
二、应考资格证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内一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
四、报名费。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应届毕业,於报名时无法缴交毕业证书,经审查结果暂准报名者,至迟应
於本考试第一试第一天第一节考试前缴验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书;届时未
缴交者,不得应考。但特殊情形经考试院同意者,得延长缴验期限。
应考人报名得以通讯或网路报名方式为之。
第 九 条 本考试应考人於第二试录取通知送达十四日内,应经试务机关指定之医疗
机构办理体格检查。体格检查不合格或未於规定期间内缴交体格检查表者
,不得参加第三试。
本考试应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体格检查不合格:
一、视力:矫正後优眼视力未达○‧一者。
二、听力:矫正後优耳听力损失逾九十分贝者。
三、重度肢障者。
四、患有精神病者。
五、肺结核痰涂片呈阳性反应者。
六、其他重症疾患,无法治癒,致不堪胜任职务者。
第 十 条 本考试总成绩之计算,以
第二试、第三试成绩
合并计算之;
第一试录取成绩不并入总成绩计算。
第 十一 条 本考试第一试录取人数按应考人第一试成绩高低顺序,以全程到考人数百
分之三十三择优录取,录取人数如遇小数点时,采整数予以进位录取,如
其尾数有二人以上成绩相同,均予录取。
第二试录取人数按应考人第二试成绩高低顺序,依需用名额加百分之十择
优录取,录取人数如遇小数点时,采整数予以进位录取,如其尾数有二人
以上成绩相同,均予录取。
第二试成绩有一科目成绩为零分或第三试口试成绩未满六十分者,均不予
录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本考试录取人数按应考人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并依需用名额择优录取。
各试录取标准,应经典试委员会决议之。
第 十二 条 本考试录取人员须经训练。训练期满成绩及格,送由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
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核定,始完成考试程序,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
及格证书,并由司法院或法务部依次派用。
前项之训练,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之规定办理。
应行训练人员,於训练期间得经司法院或法务部指定之公立医院办理体格
复检,不合格者予以退训,并函送保训会核备。
第 十三 条 本考试及格人员,自训练期满成绩及格取得考试及格资格之日起,实际任
职六年内不得转调司法院及法务部暨其所属机关以外机关任职。
前项转调之限制,应於考试及格证书注明,并函请铨叙部查照。
第 十四 条 本考试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由考选部办理。
第 十五 条 本考试办理竣事,考选部应将办理典试及试务情形,连同关系文件一并报
请考试院核备。
第 十六 条
本规则自中华民国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参考网页(考选部):
http://wwwc.moex.gov.tw/ct.asp?xItem=16980&ctNode=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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