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rdonhank (格瑞拉)
看板NTUDormM6
标题Re: [问题] 有关施工的疑问
时间Sun Mar 9 22:21:55 2008
虽然说在昨天发生过状况之後马上向辅导员反应,理论上对方也应该从辅导员处
得知这项意见,不过今天的情形似乎没有多大的差别。
我觉得事後对太子公司进行处罚或是补偿措施没有太大的意义,处罚所得罚款会
不会当成损害赔偿没有人当监督单位,结果谁也不知道。损失的时效利益反而是根本
无法挽回。难道是要等宿舍建好再去追究施工过程中的疏失?蒐证上有其困难,同时
就像之前提到的失去的时效利益也不可能救得回来。毕业的学生在补偿上也是容易被
忽略。
而这个蒐证也好,是社胞要提供还是在规章上负责保障宿舍整体利益的单位要去执
行,於前者可能不要作太大的期待可能性,不然就不需要有公家单位的存在。
依旧是很不清楚的资料:
http://rapidshare.com/files/98209277/Work2.rar.html
※ 引述《gordonhank (格瑞拉)》之铭言:
: 辅导员好
: 关於太子公司逾时超过施工的问题,辅导员於之前的公告中是请我们先加以蒐证。
: 不过关於这一点,我想请问蒐证之後,交给校方之後,校方的处理方式?
: 同时,我并不清楚原来校方对於太子公司的处罚效力有多大,受到的行政裁罚需要太
: 子公司付出多少金钱表示诚意也不清楚,在我们进行举证是否对於施工单位在逾时施工的
: 时候,有任何加强处罚的效力?
: 并且,如果即便举证,加强之後的处罚仍是不足以使该公司於施工逾时的情况上,有
: 减少的事实发生,我不认为这会是宿舍同学希望的结果,毕竟罚款并不能使宿舍同学有
: 实际上得到损害赔偿而言,那本身也就毫无意义。
: 此外,这多次以来太子公司在宿舍版上的道歉公告,虽然文字上并非看不出其诚意,
: 惟其行动似乎与言词相距甚远,而且就其逾时施工的理由,本身理应负过失责任,而不能
: 其理由来正当化逾时施工的行为,而又未言明逾时施工的必要性情况下,正当性必要性
: 两者均欠缺,我想知道校方到底是用多大的力道对太子公司进行处理?
: 最後,太子公司多次来的行为,是否足以构成有召开宿舍社胞临时会的可能,以反应
: 多次其他社胞对於逾时施工的行为的看法,因为在讨论版上似乎意件颇多的情况下,是否
: 已经有此必要性,还请辅导员和生治会给予答案。
: 逾时施工的不明显照片:
: http://rapidshare.com/files/97978115/Work.rar.html
: 谢谢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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