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lculus0807 (短鲷派)
看板NTUDormG1
标题Re: 台大学生宿舍刺客奇遇记
时间Wed Apr 4 19:02:59 2007
以上描述的这位"嫌犯"我似乎也遇过,依稀记得他上次好像在中午用餐时间
坐在最前面看电影台吧,当时就觉得相当奇怪,照理来说那个时间应该是想
看新闻的人比较多吧,不过也没有人去转台,所以我就到另一边去看新闻了...
我觉得研一舍地下餐厅的确有时会遇见一些外表或行为异於常人的人,是不是
学生也不太确定,基本上那个地方应该是个开放空间,所以任何人都可以去。
我想这篇文章的重点应该放在4个地方:
1.嫌犯後来到底如何处置?
2.宿舍管理人员处理办法有无失当?
3.校方为何都没反应,或有反应而我们不知道呢?
4.当然,我们自己如果遇到类似事件是否能及时了解如何处置?
1.看了作者的文章,我想整个事件应该是真的,目击者也出来回应了,不过我
却不太确定整个事件是否违法,若有,又是违反哪一条法律?所以上网搜寻
了一下,果然找到类似的解释,以下转贴法务部网站上的一段文章,作者曾
任最高法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
「刑法中有个罪名,叫作「恐吓」罪。这个罪名依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犯罪
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二点来说明,第一个要件:要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
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这里所说的「恐吓」,是指以加害生命、身体、
自由、名誉、财产的事项作为内容,把加害的意旨通知他人,使他人心中感觉
到害怕。至於他人,是指自己以外的第三人。通知所用的方法则无限制,不论
是用言语、文字,动作与态度都可以,例如用手指指自己的腰部,表示这里插
有武器就是。另外自已用直接表达方式告诉对方,当然是恐吓。
第二个要件:要能致生危害於安全。也就说受到行为人将加恶害通知的被害人
,由於加害通知心生畏惧,而有不安全的感觉那就够了。不须要行为人真的有
加害的意思,或者有更进一步的动作。如果受到恐吓的被害人,对这些恐吓的
动作一点都没有感到害怕,像「大哥」级的人物,对於一些小混混的小动作,
根本不放在心中,那会感到害怕。这恐吓就没有发生危害於安全的问题,自然
跟犯罪的要件不合。因此虽然有恐吓的行为,还是不成立恐吓的犯罪。」
另外,刑法第三百零五条恐吓危害安全罪,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罚金。
看了以上的文章,我想嫌犯应该是真的犯法了,除非文中的被害人并未觉得
受到威胁...,但是後续的处理又是如何,作者的文中并没有说明,如果只是
进行劝说或并没有处理,那下次这样的人又再度出现在研一舍,那还有谁敢
去餐厅用餐,还有哪位舍胞觉得宿舍是安全的?
2.关於宿舍管理人员,在此并不想加以挞伐,不过领钱办事,该有的作为应该
发挥,代班的人也应该充分清楚宿舍可能发生的状况,如果无法自行处理,
至少也应尽到通报的责任吧?
3.我很感谢这位热心的博士班同学,有这样的人存在整个宿舍安全才不至麻痹,
然而对於校方对这样危害人身安全的刑事案件竟然反应如此缓慢感到失望,
偶而会在楼下布告栏看到几件失窃案件的宣导与通知,可是宿舍有这样的
事件发生以及有这样的人活动,反而却是同学在BBS板上发声才得知消息,
相较之下,对於学校处理这件事的轻重缓急似乎不太能接受。
4.说实话,如过是我自己遇到这样的事,也许一时也不知如何反应是好,舍胞们
有时要发挥守望相助的精神,遇到事故千万不要忘记房间门板上都贴有紧急联络
电话,随手一拨,或许就能阻止案件发生。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30.115
1F:推 compression:已经很久没看到他了 XDDDD 04/04 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