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ccaria0711 (寇莉)
看板NTU-Exam
标题[试题] 111-2 沈冠伶 民事诉讼法甲下 期中考
时间Wed Apr 12 13:47:13 2023
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甲下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沈冠伶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23年4月12日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
试题 :
民事诉讼法期中考试题(2023.04.12.)
注意:
希按题号顺序,写明题号作答
仅可参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书作答
一、甲将乙列为被告起诉,请求乙应给付甲新台币 1000 万元,其事实及理由略为:丙於
111年3月1日向甲借款 1000 万元,清偿日为 111年12月 31日,惟迄今均未偿还本金及利
息。乙为丙之连带保证人,应负连带保证人责任云云。乙则抗辩:保证契约未成立,且乙
积欠甲者并非借款,而是赌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之诉。问:
1. 如於第二审上诉程序中,甲追加丙为共同被告,并采主观预备合并方式,列为後位被
告,是否合法?法院应否许其追加?(20分)
2. 如甲起诉时,即将乙、丙列为共同被告,是否合法?属於何类型之共同诉讼?关於借
款合意之事实,如丙自认,而乙声请传唤证人 A拟证明无此合意,则法院是否应调查证人
A?(20分)
3. 承2,第一审法院如判决甲胜诉,仅乙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第一审判决就保证契
约成立之事实认定有误,而丙未提起上诉,则乙之上诉效力是否及於丙?如乙於第二审程
序中提起反诉,请求法院确认甲对丙之借款返还请求权不存在,法院应否准许? (20分
)
二、设X1於107年10月1日以自己一人为原告,列Y为被告向该管法院起诉,声明求为判决
:「Y应自107年2月1日起至甲地返还之日止,按月给付 40万元予原告」。X1之事实主张
略为:甲地系由X1、X2、X,等三人按应有部分各三分之一所共有;Y於105年9月1日承租
甲地,约定每月支付租金四十万元,租期为二年;如果Y於租约终止或租赁期满後不交还
土地时,应自租赁关系消灭日起至返还甲地之日止,按月支付违约金九十万元。讵料Y自1
07 年1月起积欠租金,迄今均未给付等语(下称本诉讼)。问:
1.本件X1 是否具有原告适格?X1、X2、X3 是否应共同起诉? (20分)
2.本件诉之声明有无诉之客观合并?受诉法院应如何处理?试依可能情况之不同析述之。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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