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estjoly (oli)
看板NTU-Exam
标题[试题] 105-2 薛智仁 刑法总则二 期末考
时间Thu Jun 29 00:50:15 2017
课程名称︰刑法总则二
课程性质︰法律系必修
课程教师︰薛智仁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7年6月21日
考试时限(分钟):10:10~12:10 (120分钟)
试题 :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105年度第2学期
刑法总则(下)期末考题
试题内容
计程车司机甲在酒店门口搭载乘客乙和丙,两人刚结束应酬,指示甲开往另
一家酒店准备续摊。乙丙全身酒气,在後座高谈阔论和客户拚酒厮杀的过程,丙
自称酒量极佳又有胆识,乙却出言讽刺丙刚才频频闪酒。气氛顿时凝结,丙表示
不想和乙续摊了,乙则顺势放话,要求丙提早下车。乙虽然知道平时丙的自尊心
很强,不太能接受批评,但是自认只是说气话,丙应该不至於当真。甲也全程听
到两人的言语争执,但是认为在丙要求下车时再靠右停车就好,否则不用刻意做
到两人的言语争执,但是认为在丙要求下车时再靠右停车就好,否则不用刻意做
什麽。然而,出乎甲、乙的预料,丙利用计程车在某十字路口的内侧快车道停等
红灯,负气打开右侧後车门准备下车,完全没注意後方已有丁骑着机车靠近。丁
为了闪避车门而紧急煞车,却因为机车打滑而摔伤,头部受伤流血,但意识尚称
清楚。
甲、乙、丙三人立刻下车查看丁的伤势,认为必须立刻送医,否则有生命危
险。丙请求甲开车送丁就医,甲虽然觉得这不是自己的责任,但是道义上应该要
帮忙。乙则坚决表示,此事完全是由丙所造成,应该由丙打电话叫救护车,劝说
甲立刻载他返家。丙自知理亏,表示会自行处理後续事宜。甲被乙说服,又认为
丙会电召救护车送丁就医,遂搭载乙离开现场。尽管丁在二十分钟後被救护车送
医,却在医院不幸死亡。法院根据医事监定报告认定,如果丁在当场马上被送到
医院,或许丁就不会死亡。
试问甲、乙、丙的刑责如何? (仅就杀人罪章及伤害罪章之罪名作答;如为
告诉乃论之罪,已提起告诉。)
考试要求:仅得参考不附判决、概念说明之刑法典。
评分标准:正确运用犯罪成立之审查架构、正确理解犯罪成立要素之内涵及争议、
说理之完整性及逻辑一贯性、善用题目所提供之事实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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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cestjoly (180.204.64.70), 07/01/2017 03:44:14
1F:推 zero : 已收法律系 07/12 2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