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trider (杰特莱德)
看板NTU-Exam
标题[试题] 105-1 许士宦 民事诉讼法甲上 期末考
时间Sat Jan 14 06:07:40 2017
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甲上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许士宦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7/01/06
考试时限(分钟):08:10~10:00 共110分钟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试题 :
一、 甲为原告,列乙及丙为共同被告,诉之声明请求法院判决乙及丙应将A地所有权
移转登记予甲,陈述之事实及理由略为:乙、丙及丁等三人共有A地,各有应有部分
3分之1,乙及丙於某日已将该地全部出售予甲,却不依买卖契约办理过户,为此请求
移转系争买卖标的物之所有权。(30%)
1、本件诉讼,当事人适格有无欠缺?受诉法院应否将诉讼系属通知丁?
2、法院所为本案确定判决之既判力是否及於丁?
丁可否对该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
二、 甲、乙及丙三人合夥经营K牛面店,由甲任负责人,陆续向丁购买面粉,已积欠
价金10万元。丁欲起诉请求给付。(30%)
1、丁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始被告适格?
2、丁可否以K牛肉面店为被告?如法院对之为本案判决,该判决之既判力及执行力是
否及於乙及丙?
3、丁可否并列乙及丙为共同被告,请求该二人於丁对K之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或未获
全部清偿时,就不足清偿部分应连带给付?
三、 甲住台北市,於某日将其所有坐落於台中市之A地出租予乙(住高雄市),双方约定
租期二年,及因租约争议发生争讼时,合意由台北地方法院专属管辖。嗣乙於租期届
满後,继续使用A地,拒不返还,甲乃基於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租赁物返还请求权及不
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台北地方法院对乙起诉,请求法院判命乙将A地交还予甲,并给
付甲(乙占用期间相当於租金额之不当得利)10万元。乙抗辩台北地方法院就本件诉讼
无管辖权,应移送至高雄地方法院。受诉法院应如何处理?(20%)
四、 甲提起下列诉讼,有无诉之利益?(20%)
1.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请求法院认可大陆地区法院所作成之损害赔偿判决。
2.抵押权人甲对债务人乙,请求法院准许拍卖抵押物A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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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jetrider (1.171.173.33), 01/14/2017 06:0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