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chunis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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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101下 沈冠伶 民事诉讼法甲下 期中考
时间Fri Apr 26 13:52:41 2013
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甲下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邱联恭/沈冠伶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2/4/26
考试时限(分钟):110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Yes!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希按题号顺序,写明题号作答
仅可参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书作答
一、甲为原告,列乙为被告,於101年4月1日向该管法院诉请裁判分割A地,
陈称:甲与乙按应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共有A地,对於如何分割该地未能达成
协议,为此基於裁判分割共有物请求权起诉等语(下称「本诉讼」)。在其本
案审理过程,乙辩称:乙已经将应有部分移转於诉外人丙,且甲与乙间曾订
有分割A地之协议(下称此协议为C事实),所以共有人间互有共有物分割协议
履行请求权,甲仅可行使此项请求权等语。试叙明法理依据,解答下列问题:
(30%)
1.设甲就C事实有争执,而认为其未曾与乙订立分割A地之协议。在此情形下,为利
用同一程序,达成消灭共有关系而彻底解决纷争之目的,甲及乙分别可能如
何作为(为诉讼行为)?
2.受诉法院应如何处理,始较符相关诉讼法上要求?
3.设法院就本诉讼行争点整理程序时,甲与乙达成不将C事实作为判决基础之协议。
问:此项协议对受诉法院有无拘束力?有关此项协议存否或意思表示有瑕疵等事之当
事人陈述(提出主张),是否亦适用诉讼法上适时提出主义及民法上相关规定?
二、甲起诉将乙列为被告,向该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命乙返还新台币15万元。其主张
之事实即理由略为:乙未经甲同意,即陆续以甲之金融卡转帐数笔金额至乙之银行
帐户,累积共15万元,乙为不当得利,为此请求乙返还。乙则抗辩:提款卡系甲交
付於乙,并告知期密码,供其自行领取花用,而不必返还。甲虽不争执系其将金
融卡交付於乙,但否认曾告知乙相关密码及其他事实。问:本件诉讼之举证责任,
应如何分配?(20%)
三、甲男、乙女婚後生下一子丙,甲男始终怀疑丙非其所生,而系以与婚外情对象丁
男之子,二人夫妻感情破裂,终日争吵不已。其後乙女携丙前往丁处,将丙交由
丁之後,不知去向,甲将乙、丙列为共同被告,提起否认子女之诉,问:(50%)
1.乙、丙为何类之共同诉讼关系?
2.乙、丙於第一审受败诉判决後,仅乙提出合法上诉,惟其後乙又撤回上诉,乙撤回
上诉之效力为何?
3.受诉法院应否通知丁参与诉讼?丙之祖父(即甲之父)戊应否受通知?
4.丁如为诉讼参加,得否为甲之参加人?得否追加为当事人?
5.丁如参加乙、丙之一造,甲於第一审获胜诉判决时,乙、丙未上诉,丁则提起上诉
,丁上诉之效力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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