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bo01 (が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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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100下 林钰雄 刑事诉讼法 期初考
时间Mon Jul 9 00:32:10 2012
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林钰雄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1.2.21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是简评下列裁判摘要所示见解:
1.本件贪渎案件,衡诸个案被告并无逃亡或串证之虞,既无任何羁押原因,故驳回羁
押之声请。但为保全未来程序,审酌被告财力,爰命具保两百万并限制被告出境。
2.司法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虽无搜索票,亦得附带搜索其身体,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三十条定有明文。本件被告B於公园进行毒品交易之时,因警员上前逮捕,B遂将小
包安非他命吞下,嗣经警员当场催吐,取出扣案毒品,应属合法搜索。
3.依现行修正刑事诉讼法,已赋予司法警察(官)调查犯罪之权限,而走私案件调取
被告之通联纪绿,乃调查犯罪所必要。故被告所辩司法警察(官)未依通讯保障及监察
法擅自调取通联纪律,欠缺授权基础,应无证据能力,自属凭空指摘。
4.本件贩毒案,被查获吸食安非他命的A,虽系依照警员指示打电话向被告B购买两
小包,但被告既然应允为其调货,且亦有毒品前科,自属警方合法的钓鱼手段,而与
违法的陷害教唆有别。
5.审判期日,应传唤被害人并予陈述意见之机会,刑事诉讼法定有明文。是被害人亦
属同法所定证据方法,本件伤害案原审以被害人身分传唤V,将其案发经过之陈述采为
裁判基础,程序仍难指为违法。
6.被告以外之人於侦查中向检察官所为之陈述,除显有不可信之情况者外,得为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一第二项定有明文。本案证人A既於检察官前依法具结并
作证被告B贩毒事宜,且无以不证方法讯问等情事,其陈述自得为证据,被告声请传讯
A到庭对质诘问,应属不必要之调查。
7.本件杀人案,被害人死亡後业经送请法医A判断死因为溺死,A既以本於亲身解剖
经历与专业知识,性质上属於监定证人,而非一般监定人,故准用证人规定,并无可取
代性。报告声请另行监定死因,应予驳回。
8.司法警察(官)因调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证据之必要,通知证人到场询问
时,并无告知得拒绝证言之义务,此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一并未准用同法第
一百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自明。故纵证人虽因不知陈述有自证己罪之虞,进而於警询时
陈述,但程序践行仍难指为违法,更无涉其陈述之证据能力。
9.刑事诉讼法第一五八条之四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实施刑事诉讼程序之公务员
因违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证据,其有无证据能力之认定,应审酌人权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
衡维护。本通奸案件系争亲密谈话录音带虽为告诉人A女擅自请不详徵信社到被告B
女家中窃录所得,但因与公务员违法行为无涉,自得采为裁判基础。
10.本件少年事件,原审误以普通刑事案件审理,法院组织既不合法,自属重大瑕疵之
无效判决,自始不生判决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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