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kkl555 (小浩)
看板NTU-Exam
标题[试题] 100上 陈忠五 民法总则 期末考
时间Tue Jan 10 19:28:20 2012
课程名称︰民法总则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陈忠五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2/1/10
考试时限(分钟):100分钟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说明:
1,不必抄题,但请明确标示题号。
2,可参阅法典,但布的参阅讲义、书籍、笔记或其他参考资料。
3,答案请附法律理由。
4,试题卷共3页,计4大题。
第一题(20分)
请就以下所举,分析说明其「法律性质」:
(一)原计画盖建二楼的房屋,依其建筑进度,二楼结构体业已完成,有四面墙及屋顶,
但门窗尚未装设,内部装潢也尚未完成,目前无人居住。该「未完全完工的房屋」
,是否为一独立之「物」?「动产」、「不动产」或仅是「土地之成分」?
(二)长在土地上的木瓜树,为一「独立之物」或「土地之成分」?木瓜树上的木瓜成熟
,从木瓜树分离後,为一「消费物」或「非消费物」?「代替物」或「不代替物」
?
(三)屋主在原来二楼房屋之上,加盖简陋的第三层楼,属违章建筑,没有门牌号码,但
有独立对外出入口及水、电、卫浴设施等,目前出租於他人居住。该「顶楼加盖房
屋」,是否为一独立之「物」?「动产」、「不动产」或仅是「房屋之成分」?
(四)台北市万华区广州街上某房屋,已有二十年屋龄,多年来用作私娼馆用途。该房屋
为一「代替物」或「不代替物」?「融通物」或「不融通物」?
(五)假设前例广州街上房屋的屋主,在该房屋後防火巷违法盖建一水泥砖造厕所,供私
娼及客户使用。问该厕所为一「动产」、「不动产」或「房屋之成分」?「主物」
或「从物」?「融通物」或「不融通物」?
第二题(30分)是非题(共10题,请注明题号及对错,不必附理由)
(一)甲乙约定,甲以200万元出卖其所有之房屋一栋予乙,惟双方并未以书面订定买卖
契约,亦未签名或盖章,事後甲德主张该买卖房屋之契约不生效力。
(二)甲从小聪颖过人,自国小开始即一路跳级,後以15岁之年龄从台大电机系毕业,成
为最年轻的毕业生,故可认定甲的心智成熟度已远超过一般成人,则甲自己订立之
契约,皆为有效。
(三)甲公司招募员工时,皆以制式人事表格,询问应徵者是否有犯罪前科。乙明知其有
偷窃前科,但为避免因此而不被录用,仍勾选「未有犯罪前科」之选项,嗣後获得
甲录用。甲发现其事後,得以受乙诈欺为由,撤销双方之劳动契约。
(四)国民住宅条例第19条第1项前段规定:「政府直接兴建之国民住宅,其承购人居住
满一年後,得将该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赠与或交换」。国民至住宅之出售、出
典、赠与或交换违反本条项规定者,依同条例第21条第1项第3款规定,「国民住宅
主管机关得收回该住宅及基地,并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强制执行」。甲於购买国民住
宅後,於一个月内即转卖予乙,此一转卖国宅之买卖契约,因违反国民住宅条例规
定,故甲乙间之买卖国宅契约无效。
(五)甲擅自将乙所有之汽车以自己之名义出卖予丙,因甲系出卖乙所有之物,故甲丙间
之买卖契约无效。
(六)甲乙间订立土地买卖契约,在甲将土地交付予乙占有後,乙即取得该土地所有权。
(七)甲与男友乙二人协议分手,约定乙日後不得再与他人交往,若违反约定,甲得请求
乙给付违约金100万元,该约定系属有效。
(八)12岁之甲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经已成年之乙的授权,以乙之名义与丙订立土地买
卖契约,该买卖契约仍对乙发生效力。
(九)甲於95年12月25日向书商买一批书,当时未立即给付书款,嗣於98年1月5日,书商
整理帐册库存时查知此事,乃向甲请求给付书款。此时甲得以消灭时效已完成为由
,拒绝给付书款。
(十)甲将脚踏车借乙使用一周,不料乙竟将脚踏车拿到「天母二手市集」出卖给善意无
重大过失的丙。乙从此避不见面。三个月後,甲走在路上,认出丙骑着自己的脚踏
踏车。於此情形,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脚踏车。
第三题(20分)
19岁之甲,受雇於乙开设之中古车行,甲之父母认为学习技术为好事,便同意之。乙信任
甲精明老实,便授与代理权给甲,由其进行车辆买卖事宜。甲展售之A车辆为一部泡水车,
其上只有标示一个「售」字样,丙同意购买该车,但丙未曾就该车是否为泡水车一事加以
询问,甲亦未加以说明。丙事後才得知该车为泡水车。请问:
(一)甲乙间之「雇佣契约」与「授权行为」,效力为何?结论是否因题旨中「父母事後
同意」与否而有所不同?
(二)丙可否以「被诈欺」为由,撤销A车之买卖契约?
第四题(30分)
甲乙共有一笔土地,双方协议分割该笔共有土地,由甲取得A部分之所有权,由乙取得B部
分支所有权。在双方未办理分割登记前,有第三人丙无权占有该笔土地,铲除土地上种植
之果树,并在其上设置槟榔摊位营业。试附理由回答下列问题:
(一)甲得向乙请求依分割协议内容,移转A部分所有权之权利,是否会罹於时效而消灭
?如是,其消灭时效期间为何?起算点为何?
(二)甲乙就土地上果树被铲除所生之损害,得向丙请求赔偿之权利,是否会罹於时效而
消灭?如是,其消灭时效期间为何?起算点为何?
(三)甲乙得向丙请求拆除槟榔摊并返还土地之权利,是否会罹於时效而消灭?如是,其
消灭时效期间为何?起算点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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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4.13.88
1F:→ lkkl555 :慢了QAQ 但打得很辛苦啊...(哭 01/10 19:29
2F:→ lkkl555 :至少努力完成呈现题目的每个标点符号了... 01/10 19:30
3F:→ lkkl555 : 完整 01/10 19:31
4F:推 sunceline :辛苦惹 01/10 19:31
5F:→ boo19900520 :昨天好像也是两位在抢po宪法 XD 01/10 19:33
6F:推 VULIN :学弟好好笑XD 01/10 23:05
7F:推 yvesmao :好热血的学弟们 XDDDDD 01/10 23:49
8F:推 kk13942001 :XDDDD 01/11 04:31
9F:推 abacada :辛苦了~~~ 01/11 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