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rssnail (MaRSsnAiL)
看板NTU-Exam
标题[试题] 98下 民法物权 朱柏松 期末考
时间Mon Jun 21 15:18:09 2010
课程名称︰民法物权
课程性质︰系定必修
课程教师︰朱柏松
开课学院:法律
开课系所︰法律
考试日期(年月日)︰99/6/21
考试时限(分钟):10:20-12:10 110分钟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一、甲有一价值20万元之黄金猎犬A,民国90年5月1日因要出国半年,将A犬
委由友人乙看管,岂知3个月後的某日,A犬失踪但为丙所拾得,因A犬未
置晶片,丙自己又不想饲养,就迳以自己之狗而将之出卖於狗舍丁,丁以丙
不识A犬为名犬,向丙诈称A犬为杂种狗,而以1000元买下。不久,戊自丁
处以25万元买到A犬,戊对之加以训练、调教後,即以30万元出卖於己。民
国92年6月初,A犬遇甲狂吠不止,甲向己表明自己系A犬之原饲主而欲带回
A犬,但甲以自乙处获10万元之补偿。问:(33%)
(一)本案到底或甲或乙或丙有权、无偿或应以多少偿金自己处返还A犬?
(二)丁在本案中可否为善意受让人?若A犬并未由丁出售於他人,则丙可
否行使撤销权,请求返还A犬於自己?
二、民国90年甲、乙、丙、丁、戊各以9:5:5:5:6之比例出资3000万元购买五层
楼房一栋,并以为分别共有之登记,共有伊始,虽已有全体共有人协议由甲、乙
丙、丁、戊分管一至五楼,且亦约定30年内彼此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惟此等约定
,并未办理登记。不过,民国95年戊以五楼出卖於A,戊於让与五楼於A时,告诉
A共有房屋有分管及30年不分割之协议。但A仍於对戊缴付价金及共有人变更登之後
,向甲、乙、丙、丁主张应重新分配房屋,但为甲等四人所坚拒,A不得已只好
诉请法院请求分割共有物。问:(33%)
(一)本案甲、乙、丙、丁、戊以有分管及30年不分割共有物之协议,A仍主张应
重新调整分管,其主张是否依法有理?
(二)A诉请法院请求分割共有物,其诉应否被加容许?
三、甲有房屋一栋值1000万元,曾分别向A、B设定第一、第二顺位抵押权,融资600
万元及300万元,去年,甲曾请C修缮甲屋,C共支出400万元之工程款,甲屋价值
因此提升至1300万,但甲并未对C清偿债务,C为此协同甲办理法定抵押权登记。
之後甲复以同屋分别为D及E设定第四、五顺位抵押权,各向其融资500万元及200
万元。不过,A其後曾将自己之优先受偿权让与D,A担心自己之债权无法全部追回
,乃经由甲之力请由X以其值500万元之土地为A设定第一顺位抵押权。无奈,甲
因负债太多无力翻身,B乃声请法院拍卖甲屋。扣除一切税捐、费用,共拍得价金
910万元。问:(34%)
(一)本案A对D让与次序权之後,A、B、C、D、E就910万元之拍卖价金,
各可得分配多少?
(二)A若因让与次序权予D,致无法全额受偿时,究否可对X之不动产拍卖、
取偿?
※ 可带小六法、作答要附理由、试卷不需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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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2.5.200
※ 编辑: marssnail 来自: 123.192.5.200 (06/21 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