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tyjo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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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96下 民事诉讼法期中考题(许士宦)
时间Wed Apr 23 12:14:19 2008
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甲下
课程性质︰法律系必修
课程教师︰许士宦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08.4.23
考试时限(分钟):两小时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一、是叙明理由并扼要回答下列问题:
1.夫甲主张妻乙与第三人丙通奸,起诉请求裁判离婚,在该诉讼系属中,乙可否主张甲
亦与第三人丁通奸,而提起离婚之诉之反诉或另行起诉?该诉有无诉之利益?
2.丙主张其持有甲签证、票面金额新台币壹百万元、票载日期97年2月5日、并由乙
背书之支票一纸,届期经提示而未兑现,对乙起诉请求给付票款。於第二审程序,丙可否
追加甲为被告,请求其与乙连带给付票款?
3.原告於离婚之诉,附带请求於认其诉为有理由时,并定对於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
负担之内容及方法,就为主观的重叠合并抑或客观的重叠合并?如被告对於第一审判决仅
就附带请求之裁判声明不服,适用民事诉讼法之上诉或抗告程序?亦或非讼事件法之抗告
程序?
4.诉讼标的相对论与相对的诉讼标的概念有何差异?
二、P股份有限公司(下称P)之股东甲於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诉,列P为被告,声明求
为判决「P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举行股东会作成选任乙为总经理之决议应予撤销;如法
院认为此项声明为无理由,则请判决确认该决议为无效或不存在」,并陈述:作成如声明
所示决议之股东会系由无召集权人所召集,所以其决议有瑕疵,,此外并无可据以认为该
决议有瑕疵之其他原因事实,为此请求法院判决将该项决议撤销;倘法院不认为应将该决
议撤销,则请判决确认该决议为无效或不存在云云(下称「本件诉讼」)。问:
1.甲所提本件诉讼,是否为诉之客观合并?受诉法院应如何处理?其应依循之法理或审
理原则为何?
2.设本件诉讼(前诉讼)经受诉法院为本案审理後,在其言词辩论尚未终结前,甲於九十
七年四月二十日又列P为被告,向该管法院起诉,陈称:P於九十六年二月一日举行股
东会选任乙为总经理之决议有重大瑕疵,为此请求判决确认该决议为无效(下称後诉
讼)云云。对此,後诉讼之受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三、甲为原告,列乙为被告,於九十七年三月一日向该管法院诉请裁判分割A地,陈称:
甲与乙按应有部份各二分之一共有A地,对於如何分割该地未能达成协议,为此基於裁判
分割共有物请求权起诉等语(下称本诉讼)。在其本案审理过程,乙辩称:乙已经将应有
部份移转於诉外人丙,且甲与乙间曾订有分割A地之协议(下称协议为C事实),所以
共有人间互有共有物分割协议履行请求权,甲仅可行使此项请求权等语。是叙明法理依据
,解答下列问题:
1.设甲就C事实有争执,而认为其未曾与乙订立分割A地之协议。在此情形下,为利用
同一程序,达成消灭共有关系而彻底解决纷争之目的,甲及乙分别可能如何作为(为诉
讼行为)?
2.受诉法院应如何处理,使较符合相关诉讼法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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