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mesh (别有狂言谢时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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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叙事短片摄制奖助作业要点
时间Thu May 13 10:04:30 2010
http://www.cca.gov.tw/law.do?method=find&id=77
中华民国95年9月18日文贰字第0953125359号函订颁
中华民国96年6月13日文贰字第0962116781号令修正
中华民国97年5月 6日文贰字第0972112203-1号令修正
中华民国98年5月14日文贰字第0982114234-1号令修正
一、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落实叙事电影人才培育之紮根工作,鼓励
青年学子从事叙事短片之创作与摄制,特订定「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叙事短片摄制
奖助作业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补助对象:就读国内各大专院校与研究所之在学学生,申请者应担任叙事短片之
导演。
三、补助项目、金额及名额:
(一)补助项目:叙事短片(片长以三十分钟以下为原则),内容须具原创性,能
表现出导演具有特别叙事精彩故事的能力,且未曾於国内外公开发表。若为
学校作业或毕业作品,请注明。
(二)补助金额:每名上限新台币五十万元,评审委员得斟酌增减之。(相关奖助
金额需俟立法院预算审议结果而定,本会得视实际情况酌减或停止奖助。)
(三)补助名额:每年以十名为原则。
四、申请期程、文件与程序:
(一)申请期程:每年七月一日至八月十五日。
(二)申请文件:
1. 申请表。(如附件一)
2. 计画书,内容需含以下资料:
(1)片长(以三十分钟以下为原则)。若入围,评审有权要求超长者
缩短其片长。
(2)类型、表现手法、故事大纲、人物表、文字剧本(若有分镜图,
需检附)、拍摄器材、日程计画表及预计发行计画。
(3)学校可提供之设备、器材(是否收费),预计向外租借之设备及
器材。
(4)若有指导老师或为毕业作品,须注明指导老师姓名及其简介。
(5)经费预算表。(如附件二,不得编列器材及设备购置经费)
(6)若曾获得国际性或全国性影音奖项,请注明。
3. 申请者过去担任导演之作品,请自行剪辑精华片段(不超过三分钟),
以DVD规格缴交。
4. 若为第一次拍摄者,缴交申请案之试拍带(不超过三分钟),以DVD规格
缴交,无试拍带者,视为放弃申请。
(三)申请程序:
1. 请备妥十份申请文件(含申请表及计画书)、二份过去作品精华片段
光碟或二份试拍带光碟,於申请截止期限内,以挂号寄达本会第二处
(台北市北平东路30-1号,电话:02-23434147 ),以邮戳为凭,逾期
不予受理。 请在信封上注明 「 叙事短片摄制奖助申请」。
2. 所有申请文件,不论获选与否,恕不退件。
五、摄制规格:限以HDV的DV电子数位规格或更高级规格拍摄及制作完成,萤幕比例需为
16:9。
六、评审作业:
(一)初审:由本会就申请者资格、应备文件进行审查,申请文件不齐全者,本会
得函知其应於一定期限内补件;补件次数以一次为限,且逾期不受理补件。
(二)会审:
1. 本会得遴聘有关专家学者若干人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作业。
2. 评审委员得就申请案之创意、叙事能力、可行性、预期效益及经费编列
合理性等项综合考量。
七、公布时间: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八、交片时间:隔年十月三十一日。
九、拨款及核销:有关拨款与核销细节,依据「中央政府各机关对民间团体及个人补
(捐)助预算执行应注意事项」(如附件三)及契约书相关规定办理。
十、注意事项:
(一)同一申请案不得重复领取本会、本会附属机关与财团法人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
奖(补)助款;其同时获奖(补)助者,应择一领取。如有重复领取奖(补)
助款之情事者,本会将废止奖助,并追回已拨付款项。
申请者如同时申请其他机关(构)资助,或为委制、合制之计画者,应於申请
书中述明。
(二)计画执行期间,本会得派员监督,获奖助者有义务定期配合本会说明计画
进度。
(三)获奖助者应於规定交片日期前,检具成果报告书及DVD版本七份予本会;逾期
且未事先获本会同意核备者,视同放弃,本会将撤销奖助资格,并追回已拨付
款项。
(四)获奖助者拍摄完成之作品,须经本会遴聘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审查,通过者始
得办理结案与请领尾款事宜;未通过者,则不予拨付尾款。
(五)奖助经费应专款专用,且不得购置任何器材设备,亦不得挪为他用且不得任意
变更用途。
(六)完成作品应在片尾打上「本作品由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奖助」字样及本会
形象识别图样;於作品发表时,应於发表之各项文件、图版上注明「本作品
由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奖助」及本会形象识别图样,并须於发表前一个月
函知本会。
(七)获奖助者应同意获奖助後,就奖助案所提供之相关文件及成果等资料,无偿
授权本会及授权之人为任何方式、时间、地区、次数之非营利利用,不对
本会行使着作人格权,并应配合本会推动相关之艺文活动,公开发表获奖助
计画之成果。
(八)作品如需利用他人着作,应先取得该相关着作权人之书面授权同意使用,不得
侵害他人权益。
(九)获奖助者於签约後放弃拍摄,或未依契约书及企划书之规定执行,或有抄袭、
剽窃及其他侵害他人着作权等情事,应自负侵权责任,本会并得撤销其资格、
解除或终止与获奖助者之契约,追回已拨付款项,且於三年内不受理其
申请案。
(十)当年度获奖助者,须隔一年後始得再提案申请。
(十一)以外语或非国语发音者,应附中文字幕,以利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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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jamesh 来自: 114.45.184.202 (05/13 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