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player (弈本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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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大事] 校务会议文字直播(研究生助学金案)
时间Sat Jun 16 13:02:14 2012
注:因此会议代表之姓名表示方式,是以我自己的现场听打方便跟认识为准,
诸多「某教师代表」并非全是同一人,仅是因为其发言时没有报出名字,
或是我没听清楚。未有全名也往往只是顾及听打速度或未及查证。尽量事後补齐。
姓名与记录错漏部分,也欢迎其他有在现场的同学推文指正,我会再修正。
提案内容摘要:
1.要求有关单位将《教学助理制度实施准则》所称之「教学助理助学金」,
回复为2010年修正前之「薪资」用语。
2.要求有关单位将《助学金实施办法》中所称的「研究生助学金」,修正为工作薪资。
3.责成有关单位制定本校《教学助理及助学金工作劳动准则》,并遵守以下原则:
(1) 学生从事教学助理与助学金工作,应与学校签订书面的劳动契约。
(2) 劳动契约应明订工作事项,不得仅约定协助教学、研究、行政。
(3) 劳动契约应明订每月工时上限,研究生每月最高工时为70小时。
(4) 劳动契约应明订薪资额度及计薪方式,若为计时工作,时薪应高於最低基本工资。
(5) 劳动契约应明订薪资的发放时间,不得迟延发放。
(6) 学校应设立劳资争议委员会,负责处理校园劳动纠纷。
(详细案由请见校务会议提案讨论区:
http://tinyurl.com/7tfyls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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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长:本案跟教务处相关的是教学助理的实施准则,我们把学生所得报酬订成助学金,
一开始立法写薪资,其实是没有多做思考的结果,现在思考发现不妥才改掉。
我们写助学金,是有很崇高的理想,我们希望培养未来的老师,
希望能够提高教学的品质,也希望对研究生在经济上能有一些资助。
因此我们建立了一套办法,有研习营、谘询、工作坊、发表会等等,
这些种种的作法,都是为了培育未来的师资,研究生能够获得最大利益。
因此这件事情我们没有当作单纯的工作,如果是的话,当初就不会这样做。
这涉及到一些的基本价值观,目前教学助理都是老师找的,教发中心给予训练,
老师找来的教学助理来源众多,大多可能是研究生,是有师生关系的,
如果我们今天改成聘雇关系,这对研究生是否有利,希望大家深思。
另外一点,我们研究生好像很关心薪资,我比较担心的是经费问题,
同学也有写到说,目前经费是透过迈顶计画,在三年後计画结束,
我们是否有经费支持,这我们也很伤脑筋。
学务长:我们助学金实施办法,开宗明义就写说,是为了研究生完成学业,不是雇佣,
很多会议讨论说是否一定要研究生工作,但我们最後决定,
让研究生跟系上多一点接触,是一种重要的服务学习。
其次在税务问题上,目前我们请教育部跟国税局协调,认定其并非薪资。
经费来源上,目前学杂费23.5%为「学生公费与奖助金」,
因此出自此一经费的研究生助学金,不适合叫做薪资。
教育部101.4.25来函,也说明不宜作为薪资。
至於研究生协会的调查,确实是我们学务处有拨经费补助的,
但首先很遗憾,这个调查的抽样有问题
其次,研究生有很多不同的收入来源,这次跟学务处相关的,
不是薪资是奖助学金,执行单位是学务处生辅组。
一年半以来,我们也不断跟学生讨论,如何保障学生的权益,
我们也请求各系所,要在有学生代表列席的情况下,讨论助学金如何分配。
在学务处这边,我们有规范的是目前硕一、硕二、博一、博二、博三,
都可以报做申领研究生助学金的人数,计算出来後再交由各所分配。
现在只有十所还没有订定相关细则,其中有六所也拟出了草案,这是积极做法。
消极的保障上,如果研究生觉得在助学金的分配上有权益受损,
可以到生辅组或是学务长室来申诉。
我们一直很希望有个案,我们一定会保密,帮忙学生来解决,
但迄今没有申诉案,学务处也很希望若有状况,一定要来投诉。
我们请教过很多老师跟研究生,到目前为止大家都认为执行状况很良好。
研协黄守达:在个案的部分,我们有一些个案,但学务处认为没有,这个我们再沟通。
其次关於对於报告的质疑部分,稍後会请负责人回应。
但要提醒大家的是,研究生的劳动状况出了问题,
为什麽要自己做报告来举证? 行政单位的角色在哪里?
劳动报告负
责人林凯衡:首先学务处只补助我们四千块,这样的经费是没有办法做出立意抽样的。
但根据我们事後对样本的计算,其分布特徵与母体是符合的。
当中有近两成的人有血汗劳动,也就是工时超过八十小时,
时薪低於基本工资。
报告中的质化意见,也呈现了许多研究生的生活困境。
我觉得与其去跟学生争执法规的名称,我们要的其实就是「直接解决问题」
学代会江昱欣:刚刚教务处说没有经费,但实际上在五年五百亿第二期经费增加後,
当初第一期说未雨绸缪砍掉的教学助理薪水,
对於同学要求调回来也还是「歉难同意」,可见问题在分配。
而在报告当中,也有超时工作、工作内容不明确的部分,
是我们首当要做处理的。
教务长:我想同学对整个事情不太了解,当第二期迈顶要出来的时候,
我们得到的资讯是要改变拨付方式,因此要未雨绸缪。
其次,我们当初把教学助理的薪水调成一个区间,我们也是未雨绸缪,
这样就算经费不足,可以调低薪水,也还是可以维持教学助理的人数,
让同学可以有足够的机会接触,教学的品质也不会下降。
学代会江昱欣:上次校务会议决议要召开特别委员会,但也只召开一次,请学务长说明。
学务长:特别委员会是要修法,最後的结果是要求学务处要多负起一点责任,
去要求各所制定规范,并且在制定规范的程序要有学生参与,
因此该委员会的任务已经完成了。
至於保障学生权益的问题,并不是该次讨论的范围内,
但我们也讨论到了,就是使用校内学生申诉的程序,因此就不另订。
公卫院陈为坚:我想是否能够请行政单位提供资料,比较能够清楚了解数据?
我在当研究生的时候,学习跟工作是都在一起的,
我想如果是跟其学习无关的话,确实是应该要规范。
然而有些同学在毕业前自己赶实验,就会花很多时间在实验室。
另一方面,我同意教务长,如果看成薪资聘雇,事情会变成很复杂,
大部分的老师我相信是在教导助教,如果是对价关系,那就很尴尬,
我们本来是希望学生跟着老师做研究,并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因此我觉得工作的内容明确化可以讨论,
但如果要变成薪资的关系,这样会深层冲击师生关系,
现在有一些是有适用劳基法聘进来的助理,是否老师後来想一想,
就都聘劳基法的助理,不想用研究生了。
极端的案例要解决,但现在这样做,会跨过某一条界线,要深思。
研协林凯衡:当初在工作时间的定性是由填答者自填,
但这也反映了,在研究与工作混和的时候,
有许多研究生认为自己是在帮老师「工作」。
医学院杨泮池:我想大部分的老师都是在带学生做研究,
我想学生如果把研究当作有对价的话,那我想研究一辈子都做不好。
生农院官俊荣:我想老师也有可能找不到合适的研究生,我就请不到人
如果说现在有救济程序,但是救济的根据不清楚,那要根据什麽来救济?
例如在这次校长遴选上,程序不清楚,那就会有我早上提的问题。
现在行政单位的规范上,是否有一些是约束也是保障的准则,
这样可以让老师跟学生是先讲清楚,有纠纷就可以以此救济。
因此各系所的制定,行政单位是否要审查,甚至订出共通准则,
学生如果遭到不当待遇,申诉有据,对学生跟教师都是保障。
政治系黄长玲:师生关系就像我们全部的社会关系,是会变动的,我补充两点,
1.显然目前的申诉机制学生觉得不足,因此我们听到两方说法,
研究生觉得保障不足,而学务处说没有个案。
因此是否能够制定说研究生的纠纷,毕竟未来这类事情会很多,
举例来讲,我们现在有性平会,虽然是依法设立,
但当年台大当年是在法令订定前,就有了性骚扰申诉的委员会。
2.其次是准则的问题,师生关系是持续性的协商,
有些在师生关系当中,有伦理又有劳动的事实,是养成所必需的,
因此这个过程,学生有学习沟通,老师也要学习妥善跟学生互动,
因此我觉得应该先把一些案例整理出来,
那些从学生、学务处角度看来都不恰当的,让老师可以依循。
生农院官俊荣:目前学生诉求他们权利已经第二次了,今天不解决就会有第三次,
今天准则需要老师跟学生的参与自然不在话下。
准则的内容我想,或许可以分教学与非教学型的工作,
非教学型的工作则受工时工资的规范,教学型的工作则必须先行言明,
这个准则订定出来之後,就会有具体的根据可以申诉,
我有看到很多研究生真的是血汗,但也有不认真的,
如果违背准则,研究生或许会失去工作,老师则可能不获配助理。
临床所教师代表:现在反映出来说博士班学生无法独力支持自己完成学业,
我想这是反映出社会经济大环境,家长没办法给予足够的支持。
我们在申请国外学校时,会很明确拿到TA或RA,可以支撑自己完成学业
现在我们补助每一个人,因此每一个人要支撑生活变得很困难。
我们现在是均分的状况下处理这个问题,但在经济困难下,
是否要重新考量。
学生会郑明哲:刚刚学务处说,各系所都已经有相关细则报学务处,
因此在各系所已经有细则的情况下,我们就应该要做更详细的研究,
让研究生在决定接受工作之前,就能明确知道要付出多少,做哪些事情,
是否能够重新成立,或延续上次的专案小组,继续对共通准则研议。
学务处窦松林:我觉得学生会的意见不错,我有跟几个老师谈过,
老师认为如果不用助学金的方式,师生关系就会转变成聘雇关系,
如果是聘雇关系的话,整个学校都会改变,老师跟学生会变成薪资关系,
这牵涉到一个关系,就是我有不聘用他的权利,我可能支持一个博士生,
但就不是所有研究生都有助学金了。我支持延续上次的小组继续讨论。
日文系陈明姿:我们日文系用了很多TA,这些TA无法用薪资关系来看待,
我们是让研究生学习教学的方法,然後拿一些助学金。
分配给老师的研究生,很多老师是抗拒的,认为TA讲错责任要我扛,
因此老师负有指导的义务,也就把自己的Know How教给研究生。
如果要用雇佣关系,那我想现在的研究生是不符雇主的需求的,
老师对TA的指导,例如半夜发Mail来,又要怎麽算?
因此我觉得TA不宜用雇佣关系来看。
管院教师代表:在管院这里,我是没有听过学生在抱怨,
在系上这边,也没有要减少。
如果变成工资,有三点:
1.要缴税。
2.学校如果没钱,就可以不用聘助理。
3.要算工时就要打卡
这样看在校园中讲雇佣关系,是很不好的,
我以前当博士班都帮老师工作到凌晨五点,也就撑过去不算很血汗,
因为这是学习。
我们在学校是把学生当小孩看待,我们在家里会跟小孩算工资工时吗?
不过申诉管道是要有的。
研协林欣晔:我们好像把很多类型混为一谈,国科会的专任助理确实适用劳基法,
但学生仅能担任兼任助理,是不是用劳基法的了。
另外学习跟工作未必有关系,例如之前人心惶惶的报帐助理。
所以首先像黄老师说的,是否能够有一套申诉机制。
研协林凯衡:在国外的大学当中,也有许多研究助理跟学校签订团体协约,
这代表在目前国际的高教环境当中,有许多学校倚赖这样的团体协约,
来界定师生间的劳动关系。
校长:我尝试进行做一个裁示。
这有两个层面,一个是学务处的助学金,一个是教务处的教学助理。
所与所之间的差异很大,必须要有自主性,要订出规范是很困难的。
因此学务处这边,应该就是本来的专案小组,从各系所的规章去掌控。
教务处则是在关於教学助理的工作方面,再跟研究生进行检讨。
研协黄守达:我们可以接受成立一个小组,但应该要把教务处跟学务处放进来,
应该要有一个整体的检讨。
校长:我想这两边工作性质不同,经费来源也不同。
教务长:我们在检讨时会邀请学务处一起进来。
研协黄守达:是否能够保证研究生的参与?
校长:可以,那就这样。我们休会二十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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