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earytolove (夺真书生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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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公告] NTU板规讨论
时间Thu Apr 26 22:50:51 2012
: (6) 禁止针对隐私且无关公共利益之侮辱性评论。 板友检举
: 由於目前公然侮辱、诽谤在执行上是合并的(刑法309~311)
: 目前规画将该板规并至一级规定之(2)
: (2) 禁止诽谤文,详见我国刑法309条至311条之范围界定。 事主检举
: 目前诽谤文包含了公然侮辱和诽谤(刑法309~311)
: 因此规画将该条板规改为
: 「禁止诽谤与公然侮辱,详见我国刑法309条至311条之范围界定。」
: (3) 禁止针对弱势族群之仇恨性、威胁性言论。 主动执行
: 这条也是常有争议的板规
: 目前对於弱势族群的认定是
: 原住民、性少数(包含同性恋等)、身心障碍人士、低收入
: 我还不太清楚要怎麽修改这条板规比较好
: 上述部分是比较常会用到的板规,板友可以提出是否需要新增板规
: 我目前有想到的是NTU板上「战科系」、「战学校」这个现象蛮常发生的
: 不晓得各位觉得在这方面的言论是否需要作限制?
既然之前有帮忙修法规,这里也有一些板友热心给予意见,最近也有执行,
小的就来说一下之间界定的方式,以及为何要这样界定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诽谤跟公然侮辱是分开的两件事
--> 诽谤是指"非事实",所以310才说"能证明或让人认为真实者不罚"
--> 侮辱是指"针对事实的太过超过的评论"
因此,一个是
事实与否的问题,一个是
针对事实的评论是否过当的问题
这是将语言拆解成事实与评论,再分别立法与管理
针对事实与否,也就是诽谤罪
当初我忘记为何要说309至311了...Orz 应该写310至311比较恰当
罚的较重,因为言论自由的目的之一在於
发现真实,在大法官解释里有说过
针对事实与否的问题是罚的较重的,避免人恶意提供不实言论
我之前举的例子,就是你不能随便跑来板上说"xxx昨晚强暴我"
这要回复名誉并非容易之事
当然,事实为何会造成诽谤?事实本身为何会有高低之分?
我说你是亿万富翁,这并非事实,但也不对名誉有影响啊?
这里所指的,是指在这个社会脉络下对"名誉不佳的事实"。
举例来说,我说某科系出来工作薪水超低
这并非对事实的评论,这就是事实与否的问题
而失业或低薪在我们社会脉络下是名誉不佳的,因此这需要资料去证实为真者才不罚(311)
否则这就是诽谤
所以之前那些战学校或战科系的,某些说法被水桶,就是因为未提供事实相关资料
(当然,我举的例子不太好,也可能对法律了解不够深,欢迎专业的补充或指教<(_ _)>)
另一方面,之前板上许多水桶文
其实是"
评论","
对於别人外在行为的评论"
例如说人发废文,说人败类,
这些到底要怎麽规范,或是毫无规范呢?
这里有三个问题可以思考
1.完全照刑法,只要言词太超过就有罪
但要怎麽叫太超过?我国判决中连法院自己都没有定论,
有时骂干你娘都没事,有时骂人吴敦义或吴淑珍就有事(Well....)
这样的判准我觉得让板主来担并不适合,会引发无限的争议
就算要列禁字大全,也是列不完的,永远有洞钻,看看棒球板或nba板的那些排字斜音就知
2.骂的对象有没有影响?
很多人觉得别人骂我废物就不行,但我骂校长或校警是废渣就可以
为何?因为校长跟校警比我大!我是弱势他是强势!公共人物就该被评论!
但这个界线也太难分了,谁是高谁是低?
社团社长算不算?乐团主唱算不算?第一志愿算不算?学生家长算不算?台大生算不算?
区分高低来对评论有不同规范,是很难找到一致判准的
3.得评论的范围为何?
评论的定义,本来就是针对外在行为与事实的,没有理由要评论到别人的私人部份
今天有人犯错,你说他爸妈是白痴才会生他,这与他应受评论的外在行为无关
有人发废文,你说他文章废,思想废都是表达意见,但你说他系所烂或姓名烂就不相干了
这也是为什麽原本在定时,是这样定:
禁止针对隐私且无关公共利益之侮辱性评论
这意谓着: (1)对公开行为的评论皆不罚
(2)不分对象,让标准一致,不会骂版友有事骂校长没事
(3)对无关此事的隐私评论罚,因为这并未促进这件事本身的讨论与评价
以上大概是之前板规修定的见解
最後,对於仇恨与威胁性言论,这些非事实也非评价,
并且与社会脉络有紧密相关,因此才是用概括性的,我认为给板主这样的自由是ok的
因为也仅限於仇恨与威胁言论,不至於无法评价或讨论,
而战科系,战学校定义有点广,我觉得分案处理,用诽谤跟侮辱应该可以处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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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ig5252002:原Po定义搞反了,毁谤是指摘事实,侮辱是抽象谩骂 04/27 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