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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挖到金币据为己有 翰林教科书错误示范?
时间Tue Jan 11 12:24:35 2005
中国时报 A5/焦点新闻 2005/01/11
挖到金币据为己有 翰林教科书错误示范? 小六国语第六课遭质疑 有违拾
金不昧精神 翰林补充修订:「挖到与捡到大不同」 全教会摇头
【陈洛薇、韩国栋/台北报导】
意外挖到田里的金币,可以据为己有吗?翰林版国小六年级国语课本第六课
「田里的金币」最近引发温情与法律、道德争议。多位学生家长向全国教师
会反映,该文教导孩子挖到金币可据为己有,违背拾金不昧的道德标准,恐
怕会教坏孩子。
「田里的金币」课文主要教导学生「舍得把钱财和爱心跟人分享,人间自然
处处有温情」。故事描述民国初年一位有钱的金老爷,为了看守金币经常彻
夜不眠。他吃完早餐要睡觉时,最喜欢听邻居艾新唱歌。
有一天,艾新因忧心母亲生病而不唱歌了。金老爷知道原因後,偷偷在艾新
的田里藏了两枚金币帮助他,让他有钱替妈妈治病。艾新以为是老天爷帮助
他的,带妈妈去看病後,又能快乐唱歌了,还把另一枚金币分给比他更穷苦
的邻居。教材建议学童以「角色扮演」方式,揣摩剧中人物的特性。
这个课文引发许多老师、学生家长抗议,认为这样会教坏小孩,以後都不会
拾金不昧了。台中县教师会、全国教师会近日也接获教师会员、学生家长反
应,翰林版国小六上教科书有十九处错误或不当。
经台中县教师会、全国教师会转达,翰林公司近日补充修订说明指出,学
生在路上捡到钱,当然要交给师长或警察。但艾新拾获的金币是从自己土地里
发现的,属於「埋藏物」,依民法规定:「发现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
权」,不必交给警察或自治机关,跟在「路上捡到钱」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
不过,全国教师会认为,用「埋藏物」的法律观念解读在田里挖到的金
币,恐有争议;且教导孩子挖到金币依法可据为己有更不妥。现今法律并无定
义「埋藏物」,参考民法公布之前的民律草案精神,「埋藏物」的定义是「永
年埋藏之物」,与课本中故事情节有别。
况且,法律只是道德的最低标准,不应用最低标准教育孩子;就像拾金
不昧者,依民法第八○五条,可向失主请求失金十分之三为报酬。如果真的
依这条法律作道德教育,是非常不妥当的。
除了「田里的金币」,第五课「大爱精神不死」课文描述作者因药
物中毒须洗肾维持生命,并自比被判死刑。家长质询,孩子连肾脏病是什麽都
还不懂,这篇文章是孩子不可承受之重,会让孩子产生悲观的情绪。
尽管课文叙述作者饱受病痛之苦多年後,很幸运得到换肾机会重生而感
恩,但老师、家长忧虑,孩子们大都不懂洗肾的情境,更对「死」一知半解,
课文中作者以判死刑、不甘心、不能承受形容自己的人生挫折,对小六学童似
乎过於沈重了。
全教会指出,这本教科书被指出有十二项错误、七项不当,但翰林公司
的修订说明只回应了十四项,五项未回应。全教会呼吁家长、教师,确认是否
已收到翰林的修订说明,全教会也将提出补充,提醒教师、学生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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