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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公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5月遴选聘用法官助理
发信站北极星II (Tue Apr 22 14:13:5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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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试资格:
中华民国国民,并具有左列资格者:
(一)具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律师考试及格资格,年满22岁以上、45岁以下,男
女不拘(男须役毕或持有免服兵役证明),未具双重国籍,并具中文电脑输入及文书处理
能力。
(二)无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及公务人员考试法第7条所列不得担任公务人员各款情事
者︵指贪污判刑确定或褫夺公权尚未复权或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或通缉有案尚未撤销或
患精神病或依法停止任用等情形︶。
(三)身体健康,经公立医院检查合格(含血清检验梅毒反应及X光透视),无下列情事
者:
1.患有法定传染病并经治疗且须强制隔离治疗者。
2.患有精神疾病,不能处理日常事务,或有明显伤害他人或自已之虞,或有伤害行为者
。
3.其他严重疾患,无法治疗,致不堪胜任工作者。
二、工作内容:法官助理。
三、录取名额:正取2名。
甄试日期为民国97年5月7日(三)於本院和平大楼四楼大礼堂。
应试科目分为电脑中文输入测验及口试二科。
四、报名时间:
民国97年4月28日(一)至5月2日(五)止,亲自向本院人事室报名。
联络电话:(02)27027366转221,联络人:蔡科员。
报名方式请参阅司法院徵人启事网站简章。
※意者详情请参阅司法院(www.judicial.gov.tw)徵人启事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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