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puls1024 (x13)
看板NTHU_LST_99
标题[讨论] 电影〈不能没有你中〉的法律问题
时间Mon May 2 16:56:34 2011
事实︰甲女和乙男是夫妻,而甲和某男丙发生婚外情而生下B,嗣後甲离丙及B而去。
丙在抚养B多年之後,因B需入学而欲报B之户口,而遭户政人员拒绝。
试论下列的问题中的法律关系。
问题1.
B在法律上为谁的子女?
答︰
所谓法律上之子女,系指民法第1061条之规定中所称之「婚生子女」。
根据题意,B系为丙男及乙女於甲乙婚姻关系存续中所生,
故依民法第1065第二项之规定,B为甲之婚生子女,又依第1063第一项之规定,
推定B为乙之婚生子女。
问题2.
丙男可否成为B之法律上的父亲?
答︰
根据民法第1061条的规定,B并不属於丙之婚生子女,因其并非甲丙於婚
姻关系中所生。
又,甲丙嗣後并未结婚,故无民法第1064条中,非婚生子女可准正之适用。
综合前开所言,丙若欲建立与B在法律上的父子关系,只能依民法第1065第
然此案例中,B系为生母甲与乙男之婚姻关系中出生,故优先依民法1063条第一项
之规定,已推定B为乙之婚生子女。丙唯有在该项推定被推翻之情况下,
始得提出对於B之认领。
关於推定B为乙之婚生子女之推翻,按第1063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
可由甲乙夫妻之一方或B(未成年可由法定代理人提出,成年需於成年後两年内提出)
提出否认推定之诉,经判决成立之後,丙使得进行对於B之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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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第 1061 条
称婚生子女者,谓由婚姻关系受胎而生之子女。
第 1063 条
妻之受胎,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前项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证明子女非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认之
诉。
前项否认之诉,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该子女非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为婚生子女之时起二年内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时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内为之。
第 1064 条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与生母结婚者,视为婚生子女。
第 1065 条
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者,视为婚生子女。其经生父抚育者,视为认领。
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之关系,视为婚生子女,无须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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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dpuls1024:请各位大德批评指教一下 05/02 16:56
2F:推 truemy:第2题也许还可谈释字587 05/02 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