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jen (D.J.)
看板NTHU_LST_94
标题[转录] 劳工法庭复兴明代奴婢制度
时间Wed Apr 8 02:33:38 2009
苦劳网
2009/03/31 公共论坛
劳工法庭复兴明代奴婢制度
陈信行
如果公务员私下匿名发表大部分国人皆曰恶劣的政治意见属於言论自由,除非并有旷职等
具体违规行为,不该被处以解雇等重罚,那麽,一般受雇者光明磊落地公开具名发表显然
有益於公众的揭弊言论呢?根据台湾高院劳工法庭近日的一份判决,只要揭弊行为损害了
雇主利益,解雇的处罚是完全正当的。此判决一旦成为判例,全台湾637万7千名受雇者的
言论自由,即将就此止於公司大门口了。
新光吴家掌控的新海瓦斯公司,因工会干部林子文揭发瓦斯业超收管线补助费,为联合报
报导,有损公司利益,而将之解雇。本月三日,台湾高院判决认为该员「违反忠诚义务,
情节重大」因而解雇成立。新海瓦斯公司工会於2007年4月公开、具名、集体地指控公司
违反用户利益,於民国95年度超收每户8400元管线补助费的行动,其光明磊落显然超过任
何匿名的网路爆料。见报之後,主管单位提出了纠正,各瓦斯公司也悄悄地取消了这条费
用,显见工会的发言确实促进了公众的利益。从各面向看来,这与近日来媒体与立法委员
们抨击的中华电信不当收取室内线路维护费,几乎是同一件事。唯一的差别是,在新海瓦
斯案中扞卫公众利益的团体,成员具有公司雇员的身份。而如果将高院的判决就字面意义
解读,法官们认为,一旦拿人薪水,就不能不帮老板遮掩各种疮疤,否则就是违反「忠诚
义务」。
这种判决来自「劳工法庭」更是让人震惊。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不同於旧社会的主奴关系
之处,即在於受雇者并不同时让渡其工作能力之外的任何权利与人格。因此,即使拿人薪
水,法律上仍应保有完全的公民权利,其中当然包括揭弊的权利。而为公众利益而揭弊,
难道不是现代公民应尽的义务吗?
事实上,各先进资本主义国家从二十世纪初以来所订定的所谓「吹哨人」(
Whistleblower揭弊者)保护法,主旨即在於禁止雇主报复揭露其不当行径的受雇者。在
如新海瓦斯这种特许垄断事业、以及愈来愈深入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的大企业体系中
,各种有损公众利益的行径,最清楚的就是该企业的雇员,政府监理单位至多仅能间接地
监督。除非保障受雇者揭弊免受报复,否则,层层业务机密之下,公众利益永远会被「肥
猫」们的私利所牺牲。
把「家丑不可外扬」当成「忠诚义务」,意味着受雇者即家人、雇主是父母,而「天下无
不是的父母」,旁人或可议论、员工严禁说三道四,否则即为「恶奴欺主」。不知法官们
知否,这样的主奴关系,在17世纪的《大清律》中早已废止,更遑论民国时代的法律。
更重要的是,林子文案中的揭弊者不仅是雇员,还是工会干部,负有代表全体会员从事争
议的义务与权利,他的揭弊行为不仅是公民义务,还是《工会法》规定的职责所在。一旦
「忠诚义务」被如此解释,凡帮会员争取到权益,从而让资方少赚了钱的工会干部都该解
雇,哪麽,民国十八年订定的《工会法》不待修正,就已形同被劳工法庭废止了。
从林子文案的判决中,我们或许能够体会到,为什麽电视新闻中出面揭发弊案的证人,常
常要戴帽遮脸、躲藏得彷佛身为丑闻主角,即使他/她们说出的是裨益众生的事实。原来
受雇者是不准说话的,原来明代的奴婢制度还没被废除!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37601
--
这暴露了一个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堕落
这个世界赖以立足的基本点,是回归不存在
因为在这个世界里,一切都预先被原谅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许了
----米兰 昆德拉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8.207.72
1F:→ dejen :高院97劳上44,争点在五-(四)-3-(4) 04/08 02:36
2F:推 gracekao :你到底要不要交申请书拉??? 04/08 13:18
3F:→ dejen :不是27号才截止吗? 04/08 1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