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jen (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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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通讯监察法新制实施首月 法院仅核准六成
时间Sun Jan 13 19:07:23 2008
通讯监察法新制实施首月 法院仅核准六成
中央通讯社 更新日期:2008/01/13 16:31
(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十三日电)修正後通讯保障及监察法自去年十二月十一日开始实
施,通讯监察书从原本由检察官核发改为由法官核发。据司法院统计,新法实施首月,各
法院共受理一千两百三十二件通讯监察书声请案件,主要为毒品案件及贿选案件,但全部
核准仅六百五十一件,核准率只有百分之六十一点五八。
大法官会议去年七月间作出释字六三一号解释,认为通讯监察书应由客观、独立行使职权
的法官核发,而非由职司犯罪侦查的检察官与司法警察机关同时负责,这样并非合理、正
当的程序规范,也与宪法第十二条保障人民秘密通讯自由的意旨不符。
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已於去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并从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往後通讯监听
书的核发将改由法官负责,综理国家情报机关首长的核发通讯监察书则由高等法院专责法
官审查。
司法院指出,通讯保障及监察法自修正施行起迄今年一月十日止的一个月间,各法院
共受理声请通讯监察案件一千两百三十二件,全部核准者共六百五十一件,部分核准(部
分驳回)者共一百九十二件,全部驳回者共三百七十件,核准率为百分之六十一点五八。
尚未准驳的案件,法院将在法定时限内妥善处理。
司法院表示,声请通讯监察的案件,最多者为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案件,以及违反公职
人员选举罢免法案件,由於法律对可以监察的罪名采列举规定,所以各法院对以法律未列
举的罪嫌声请通讯监察案件(例如施用毒品),均不予准许。
各法院就驳回声请案件,均一并通知驳回的理由要旨,而法官驳回声请的理由,最多
为「欠缺就监察犯罪曾经尝试其他蒐证方法而无效果之具体事实;或不能或难以其他方法
蒐集或调查证据之具体理由」,其次为「无可信其通讯与声请监察犯罪有关连性之具体事
证」及「无事实足认有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五条或第六条所定罪名之嫌疑」。
司法院指出,所属各法院为保障人民的秘密通讯基本权,於通讯监察结束後,将确实
依据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十五条及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通知受监察人,通知内容将
包含「有无获得监察目的通讯资料」,以落实保障人权。970113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113/5/rs6u.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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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暴露了一个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堕落
这个世界赖以立足的基本点,是回归不存在
因为在这个世界里,一切都预先被原谅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许了
----米兰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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