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jen (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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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法律的斗争,还是宰杀?
时间Wed Jan 9 00:07:22 2008
法律斗争或宰杀?(中时,观念平台,2008.1.7)
2008-01-07 16:15:36
廖元豪
德国法学名家耶林所着之「法律的斗争」一文,在沈明伦检察官引来抒怀後,相信不少人
有兴趣想要知道,法律怎样斗争。
至今,我还记得当年首次读到「法律的斗争」,情绪是如何的激荡。原来法律不只是死板
的法条,律师法官更不是冷血刻板的呆子。相反的,法律要用来扞卫权利、实现正义,而
法律人则应充满热情与斗志。大一的我甫读完时,血管中好像流动着烈酒,令人兴奋、迷
醉、灼热。
不过,如今我非常怀疑,还有多少法律人仍然留存着这种热血。我更怀疑在台湾社会中,
大多数「正常」民众,会对「法律的斗争」有什麽期待。
现实是:法律在修理弱势之际,「斗争」得理直气壮,毫不手软。是法律这种东西,让台
湾原住民族徜徉的场域,一夕之间变成汉人「公有」的土地,伐木狩猎都得经过汉人核准
。法律保障富商镇压媒体的权利,却也同时保障政客羞辱新住民与原住民的言论自由。法
官对於迫迁乐生疗养院院民可能伤害院民健康权之主张,斤斤计较要求「具体证据」;却
从不质疑政府规划的捷运路线是否为法律要求的「侵害最小方法」。千万人赖以生存的水
愈来愈脏,法院不承认有「权利」受害;一个污染业者挨罚,司法则毫不犹豫地提供保障
。当雇主「业务紧缩」时,法律很体贴地赋予资遣员工的权利;但被资遣员工是否「生计
紧缩」,就在所不问......这哪儿是斗争?应该正名为「宰杀」!
只有在双方资源与实力相当的时候,「斗争」才可能存在。教育部及台北市政府,为了中
正庙而互打法律战。中选会与泛蓝各县市的「一阶段」与「二阶段」之争,也在争夺选罢
法的解释权。这些「精彩」到可以编入法律教科书的斗争案例,绝无可能发生在强弱悬殊
的当事人之间。弱势在法律之下,仅求苟活,鲜少有公平「斗争」的机会。
耶林只告诉我们,要为法律而斗争,但若法律本身就是压迫的工具,那被压迫者何须为巩
固压迫工具奋斗?对於那些受到司法迫害的人,要求它们「尊重法律」、「尊重司法」,
不等於要求它们作顺民或奴隶吗?耶林更没有看出,法律的意义会随着诠释者的位置而改
变。而且在现实上,多半是有权势者说了算。弱者对法律的解释,只会被认定成邪说异端
。
「法律的斗争」要跟「正义」划上等号,得先对法律的权力特性保持高度敏感。法学教育
应该培养学子有意识地「从弱势观点思考法律策略」,而不仅是传授假性「中立」的注释
学。司法制度更不应只建筑在保障政府、企业,或其他主流势力(美其名曰「社会秩序」
)之价值上;而应降低诉讼门槛,大幅承认公民诉讼与集体诉讼,并增加律师可及性,以
使一般民众、少数族群、穷人、异议人士较容易挑战现状。唯有当民权诉讼、环境诉讼、
社会诉讼遍地烽火的时候,法律的宰制性才可能稍微松动—也才勉强说得上「法律的斗争
」。
至於政府官员与政客、检察官、企业大亨这些有权者,还要哀怨地谈「法律的斗争」,就
省省吧。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liaobruce/3/1301492362/2008010716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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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暴露了一个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堕落
这个世界赖以立足的基本点,是回归不存在
因为在这个世界里,一切都预先被原谅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许了
----米兰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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